人民網北京8月21日電 (記者李彤)經過近4個月的努力,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各項工作準備就緒。8月24日,創業板註冊制首批首發企業將上市交易。
8月21日,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近期市場關心的一些問題表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的規則體系、技術系統、市場組織、審核註冊等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完成。改革後的創業板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
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有何特色?
“註冊制改革是這一輪資本市場改革的龍頭”,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創業板改革以實施股票發行註冊製為主線,既充分借鑑科創板改革經驗,又體現了創業板“存量 增量”改革的特點。
該負責人説,審核註冊突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圍繞推動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以審核問詢促信息披露,提高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與透明度,由投資者自主進行價值判斷,真正把選擇權交給市場。
機制流程更加公開透明可預期。實行“陽光審核”,審核進程可預期。明確各環節審核時限,使企業從申請到審核、註冊、上市的進度可預估;審核結果可預期,充分公開審核規則、披露規則,實現受理、問詢、審議結果全公開,確保審核運行嚴格規範。
再融資、併購重組同步實施註冊制。截至6月29日,有96家再融資、3家併購重組申請平移至深交所審核。
“今年在創業板改革中首次將增量與存量市場改革同步推進,為全市場註冊制改革探索路徑、積累經驗。”該負責人説,證監會將及時總結評估科創板、創業板試點經驗,統籌研究制定其他板塊推行註冊制的方案,做好全市場註冊制改革的準備,分階段穩步實現註冊制改革目標。
如何看待創業板改革跟投制度的差異化安排?
證監會表示,創業板改革借鑑了科創板的有益經驗,並對試行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制度做了優化。
據介紹,在跟投主體、資金來源、跟投途徑、跟投比例、跟投股份鎖定期等方面,與科創板總體一致。不同的是,跟投對象方面對未盈利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和高發行價企業實施跟投制度,其他企業不實施。
“主要考慮是,創業板是一個存量市場,已經擁有相對眾多的投資者羣體和長期形成的估值定價體系,普通企業跟投的必要性較小。”證監會表示,未盈利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對創業板是一個新生事物,商業模式、經營方式、股權架構等方面的潛在風險與普通企業有較大差異,高價發行企業投資風險往往也較大,有必要通過跟投,督促保薦機構更好履行“看門人”職責。
目前,創業板試點註冊制首批首發18家企業均已完成發行詢價和申購。18家企業發行市盈率在19.1倍至59.7倍之間,平均值39.3倍,中位數37.9倍,總體符合市場預期。
“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關注跟投制度實施情況,指導交易所及時做好評估,必要時適度調整完善。同時,我們將進一步強化保薦、定價、承銷的事中事後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合規風控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該負責人説。
創業板將如何嚴格實施退市制度?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確保市場“出口”和“入口”暢通同樣重要。證監會表示,創業板改革充分借鑑科創板改革經驗,全面優化並嚴格實施退市制度,形成“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機制,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質量。
簡化退市程序,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對應當退市的企業直接終止上市,大幅壓縮退市時間;優化退市標準,引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淨利潤及營業收入組合指標、市值、規範運作等退市指標,取消單一連續虧損等退市指標;嚴格標準執行,防止企業為避免退市而粉飾報表及操縱審計意見等。同時,設置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加強風險提示。
“考慮到創業板存量公司與投資者較多,為保證改革的平穩過渡,對存量公司適用新的退市制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上述負責人説,原則上,以2020年度為第一個會計年度起算,適用新的財務類退市指標。但在新規發佈前,已經觸及原退市標準而暫停上市公司,或者2019年年報觸及原標準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公司,繼續適用原標準實施暫停、恢復或終止上市。
如何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中介機構責任?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全面強化了發行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證監會表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從多個維度入手,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中介機構的責任,推動其歸位盡責。
進一步細化履職要求,發行人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證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保薦機構對註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要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對專業問題履行特別注意義務。
進一步健全責任約束機制。建立中介機構執業質量評價機制,定期對保薦人等中介機構執業質量進行評價,加大對評價結果較差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強化資本市場聲譽與誠信約束機制,及時公示監管案例,警示違規行為,並將發行人、中介機構及責任人員的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平台,強化失信聯合懲戒力度。
進一步加強法律責任追究。對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對發行人、中介機構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限制業務資格、市場禁入等監管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追究發行人、中介機構的民事法律責任。
“下一步,證監會將在實施創業板各項改革措施的同時,支持科創板儘快形成一定規模,樹立良好品牌和示範效應。支持科創板在基礎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推進產品和交易機制創新,提高科創板投融資的便利性,更好發揮“試驗田”作用,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協調健康發展。”上述負責人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