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總監運作股權轉讓索賄1700萬,稱好處費是行業潛規則,獲刑八年
在某項目的剝離過程中,負責該項目的某集團有限公司原戰略投資規劃部總監張某若利用職務之便,將多家公司的投資引入該項目的結構化基金合夥企業中,後又促成其中一家公司將其在上述合夥企業中用600萬元獲得的股權以7000萬元轉讓。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張某若明目張膽地索要鉅額好處費,而且聲稱“這是行業潛規則”。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在收到1700萬元好處費後,張某若又覺得有點多,退還了600萬元。
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披露了該起案件中張某若索賄受賄的細節。最終,張某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被追繳、沒收違法所得。
估值1.1億元的股份
實際僅賣了7000多萬元
“2018年4月,我們收到監察部門的線索,某勝公司是張某若和他母親的。”該集團公司一位內審高級經理稱,他們根據這一線索,隨後梳理了張某若所有經手的項目,並發現了張某若在上述項目中存在問題。
據這位內審高級經理透露,2016年4月,出於上市等考慮,該集團公司決定對上述項目以引入其他結構基金的方式,招募大股東,將該項目從集團公司剝離。在此過程中,張某若負責對接外部投資人,期間,他以低於市場估值的價格,將該項目股權折價轉讓。“在這個項目中,同一輪的股東持有股份的價格遠高於出售的股價”,根據測算,該集團公司所佔股份應當能賣到1.1億餘元,但實際僅賣了7000多萬元。
王某稱,當時合夥協議有規定,非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兩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份,且老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不過,經其核實發現,張某若在彙報出售股權事宜時,沒有標明轉讓價格以及公司享有的優先購買權,“這不符合公司規定,會影響公司的重大利益。”
隨後,張某若被調查。2018年9月25日,張某若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隨着警方的深入調查,一起貪腐大案被牽出。
某公司600萬入股7000萬轉讓
入股前就談定給張某若30%的好處費
出生於1982年的張某若,於2016年1月入職該集團公司戰略投資規劃部,負責投融資項目的統一戰略分析規劃及資本戰略合作等工作。
調查發現,2016年4月,在運作上述項目期間,張某若利用職務便利,將王某負責管理的某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其關聯的某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投資引入上述項目中,並提出索要將來的利益分成。其中,王某所負責的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出資600萬元。
2017年4月,經過張某若的運作,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600萬元投資退出上述項目,並把持有的2.58%的股權,以70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某萱投資管理合夥企業。經過一進一出,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獲利6000多萬。
為此,張某若向王某索要好處費1700萬。張某若與王某當初約定,若轉讓成功,則給張某若30%的好處費。
王某回憶稱,當時他去張某若的辦公地點單獨談話,張某若提出,這600萬元投資如果有收益,他想拿40%的利益,最後談定為30%。
“正常來講(張某若)不應該拿我公司的收益,但是我公司考慮他是投資部門的高管,出於跟該公司合作的考慮,我們答應了他提出來的要求”,王某這樣供述。
對此,張某若供述稱,好處費一般都是在20%至30%,給好處費是行業潛規則,所以是你情我願的事情。
好處費用於理財和個人消費
最終獲刑八年,追繳、沒收違法所得
張某若收取好處費時非常謹慎。為了不讓其個人賬面上顯示有單筆大額資金進入,他聯繫了金某、王某2、喻某、梁某、貢某5人,並將5人的賬户提供了王某。7000萬元轉讓款到位後,王某將利潤的30%扣除成本,也就是1740萬元打給了5人的賬户。
根據張某若供述稱,1740萬元到賬後,他將其中的1000萬元購買了理財產品,另外的500萬元匯給了王某2,讓其代為管理進行投資理財;剩下的200多萬元就存在賬户裏日常使用。
同時,張某若稱,自己覺得從王某處拿到的好處費有點多,所以退給了王某錢款600萬元。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張某若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其他公司索取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懲外。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張某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繼續追繳張某若違法所得人民幣17408145元,予以沒收。
紅星新聞記者 李偉銘 李晨
責編 任志江 編輯 鄧凌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