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出台新保險合同準則 險企保費“摻水”利潤操縱將受遏制

⊙記者 韓宋輝

保險公司將迎來新的保險合同準則。財政部昨日發佈通知稱,為了規範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下稱“新準則”)。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收入確認原則進行了調整,合理擠出了保費收入中含有的較大“水分”。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金融管理學院教授、保險系主任郭振華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新準則主要對壽險公司的保費收入確認造成影響,壽險公司主要做長期保險,新準則下,壽險公司將嚴格貫徹權責發生制,隨時間流逝,壽險公司的負債逐期釋放或攤銷,進而形成各個會計期間的保險服務收入。也就是説,壽險公司保險業務收入確認的時點由之前的繳費時點變為了按保險責任履行逐期確認。

同時,在原準則規定下,壽險公司確認的收入中包含了具有儲蓄性質的保費收入。新準則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分拆保險合同中可明確區分的投資成分和其他非保險服務成分,對於不可分拆的投資成分,其對應的保費也不得計入保險服務收入。

“這一變化產生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儲蓄性保險上,包括‘開門紅’期間主打的年金險、儲蓄型終身壽險等。這類儲蓄性產品的保費,其實絕大部分都是投資成分,即使包含一些死亡保障,也只佔很少的部分,因此大致95%以上的保費都不能計入保險公司利潤表中的保險服務收入,只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中。”郭振華表示,這兩項調整的變化,將對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和利潤表產生很大的影響。尤其是以儲蓄性保險為主的壽險公司,其營業收入和利潤表將大幅縮水。

“根據會計配比原則,收入和費用將同步下降,因此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淨利潤和淨資產等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相對有限,根據對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執行新準則的模擬測試結果也基本印證了上述事實。”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這將更真實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同時也與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確認收入的原則保持一致。

保險合同的計量高度依賴精算假設和精算結果。上述負責人介紹稱,在新準則下,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有利影響不允許計入當期損益,而必須在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間逐步確認,使得保險公司利用調整精算假設來調節當期利潤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潤操縱行為,有助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一位保險公司軟件服務商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為了適應新準則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對財務系統、精算系統等核心系統進行改造和更新,這將帶給保險公司較大的費用投入。一些大型保險公司去年就開始着手系統改造了,預計整體投入將上億元;小型險企先觀望學習,後續的投入也將達到千萬元級別。

為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更替接軌,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新準則,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準則。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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