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6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印發《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今日就《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 答記者問時表示,2019年國際反洗錢評估總體認可我國反洗錢工作取得的進展,但也指出我國反洗錢工作存在不足,反洗錢監管有效性、金融機構反洗錢水平等與國際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需要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不斷提升我國反洗錢工作水平。
提及制定《辦法》的必要性,該負責人表示,一是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的需要。近年來,反洗錢領域出現一些新挑戰,為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需要圍繞金融風險防控要求,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制度,加強反洗錢監管。二是反洗錢國際評估後續整改的需要。國際反洗錢評估指出我國反洗錢工作存在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反洗錢監管制度,明確對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做好國際評估後續整改工作。三是督促金融機構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的需要。隨着國內外反洗錢形勢不斷變化,國際反洗錢要求不斷趨嚴,需要進一步督促金融機構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完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不斷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
對於《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上述負責人表示,完善風險為本監管原則和工作要求。一是明確人民銀行應當對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準確瞭解金融機構風險狀況。二是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實施分類監管。三是確立分類監管的原則和邏輯,明確人民銀行結合風險評估發現問題的性質、複雜性和嚴重程度,採取不同的反洗錢監管措施。
《辦法》還增加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要求。一是要求金融機構開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根據經營規模和風險狀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二是明確金融機構反洗錢組織機構、人力資源保障、反洗錢信息系統和技術保障等要求。三是明確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審計要求。四是為防範境外機構反洗錢監管風險,增加金融機構對境外分支機構和控股附屬機構的管理要求。
《辦法》優化反洗錢監管措施和手段。一是刪除質詢措施,增加《反洗錢監管提示函》,便於及時向金融機構提示問題和風險隱患。二是完善現場風險評估措施。三是完善監管走訪和約見談話的適用情形。四是明確持續監管要求。
《辦法》完善反洗錢監管對象範圍。在適用範圍中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機構類型。
以下為原文: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 答記者問
為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印發《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加強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注重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税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提出,要發揮反洗錢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等方面的作用。現行《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銀髮〔2014〕344號)發佈實施以來,對預防打擊洗錢、恐怖融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國內金融業務發展創新、國際反洗錢要求不斷提高,需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進一步發揮反洗錢在建設現代金融體系、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等領域中的作用。2019年國際反洗錢評估總體認可我國反洗錢工作取得的進展,但也指出我國反洗錢工作存在不足,反洗錢監管有效性、金融機構反洗錢水平等與國際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不斷提升我國反洗錢工作水平。
二、制定《辦法》的必要性是什麼?
一是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的需要。近年來,反洗錢領域出現一些新挑戰,為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需要圍繞金融風險防控要求,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制度,加強反洗錢監管。二是反洗錢國際評估後續整改的需要。國際反洗錢評估指出我國反洗錢工作存在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反洗錢監管制度,明確對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做好國際評估後續整改工作。三是督促金融機構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的需要。隨着國內外反洗錢形勢不斷變化,國際反洗錢要求不斷趨嚴,需要進一步督促金融機構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完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不斷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
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一)完善風險為本監管原則和工作要求。一是明確人民銀行應當對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準確瞭解金融機構風險狀況。二是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實施分類監管。三是確立分類監管的原則和邏輯,明確人民銀行結合風險評估發現問題的性質、複雜性和嚴重程度,採取不同的反洗錢監管措施。
(二)增加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要求。一是要求金融機構開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根據經營規模和風險狀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二是明確金融機構反洗錢組織機構、人力資源保障、反洗錢信息系統和技術保障等要求。三是明確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審計要求。四是為防範境外機構反洗錢監管風險,增加金融機構對境外分支機構和控股附屬機構的管理要求。
(三)優化反洗錢監管措施和手段。一是刪除質詢措施,增加《反洗錢監管提示函》,便於及時向金融機構提示問題和風險隱患。二是完善現場風險評估措施。三是完善監管走訪和約見談話的適用情形。四是明確持續監管要求。
(四)完善反洗錢監管對象範圍。在適用範圍中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機構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