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商標投資”掙大錢?想多了
本文轉載自中國知識產權報
近年來,商標話題屢屢登上熱搜,商標產生的巨大經濟價值也常引發社會熱議。持續的市場熱度,催生了囤積註冊、標價售賣商標等不正當行為,從一次性提交上千件商標註冊申請令人直呼“貧窮限制想象”,到搶注“李文亮”“火神山”“雷神山”等涉疫商標引發公眾憤慨,商標亂象時有發生。部分市場主體對商標價值和作用的理解逐漸走偏,更有甚者以此為業,用緩解中小微企業商標註冊難來粉飾投機目的,主張其從事的是正當商業行為,美其名曰“商標投資”。
所謂“商標投資”,的確與某些不法經營者以搭便車、傍名牌為目的惡意搶注知名品牌的行為有所不同,“商標投資”有的是提交大量註冊申請並囤積由臆造詞、非常用詞等構成的商標,待價而沽,或是蹭熱點搶熱詞,企圖在熱點話題創造的商業價值裏分一杯羹。但“商標投資”行為是否正當,有必要進行探討。
“商標投資”是否正當?
除了有利可圖,“商標投資”的出現有着客觀的社會原因。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數量不斷增加,尤其是電商平台知識產權監管的逐步規範,帶來了商標需求的快速增長,部分創新創業主體走上了購買商標的捷徑。同時,隨着商標註冊程序優化、註冊週期縮短、註冊成本不斷降低,在便利當事人的同時,通過註冊商標並轉讓牟利的成本也相對降低。
筆者認為,表面上看,“商標投資”行為看似惡意程度不大,但並不能掩蓋其本質上的不正當性。以囤積註冊為代表的惡意申請註冊行為借“商標投資”之名,行牟取不當利益之實,偏離了商標的本質,擠佔了公共資源,損害了他人利益,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不符合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則。大量的商標並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而只是作為交易籌碼存放在商標庫裏,成為“睡眠中的權利”。與此同時,廣大有真實商標申請註冊需求的中小企業卻因商標資源被少數人不當佔用而難以獲得註冊,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只能被迫購買商標;部分知名企業迫於無奈將商標在並不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甚至所有類別上進行防禦註冊,以防遭遇侵權,維權成本日益加大。
從長遠來看,此類行為破壞了依法註冊商標、有序使用商標的良好社會氛圍,助長了不正之風,加劇了“囤積—轉讓—防禦—註冊難”的惡性循環。同時,筆者認為,“商標投資”容易使市場主體消減培育優質品牌的熱情,與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導向相悖。
“商標投資”應否規制?
我國商標制度以註冊取得製為基礎,這是由於註冊制下商標註冊信息充分公開,具有確權效率高、權利穩定性強、便於檢索和公示等優勢。在兼顧公平和宏觀效率的基礎上,我國做出了適合國情的制度選擇,但這並不意味着不重視商標的使用,更不意味着對使用沒有要求。
應當釐清的是,商標的價值在於使用,其識別來源、保障品質、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只有通過使用才能得以發揮。申請註冊商標應當以使用為目的,合法使用註冊商標是商標權利人的基本義務之一。正是基於此,商標法幾經修改,不斷增強商標使用要求,明確規定申請註冊商標應當具有生產經營活動需要,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定義,明確了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在接下來的法律完善過程中,商標使用要求仍會不斷加強,真正實現“強使用強保護,弱使用弱保護”。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大量申請註冊商標、搶佔公共資源可能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搶注熱詞可能被認定為缺乏顯著性或者具有不良社會影響,未經授權搶注他人姓名也可能因為損害他人在先權利、帶有欺騙性、容易造成來源誤認而被駁回。從後續處理來看,對於被認定存在惡意申請註冊行為的申請人和代理機構,申請人面臨最高3萬元、代理機構面臨最高10萬元的行政處罰。
除了直接的申請行為,受讓此類商標也有極大的風險。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標轉讓申請不予核准,這意味着已經簽訂的轉讓合同可能無法得到實際履行。《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商標轉讓情況不影響惡意註冊的認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雖然已經轉讓或者正在轉讓過程中,仍然可能會被宣告無效。
筆者認為,隨着知識產權保護網越織越密,打擊力度不斷加強,“商標投資”的利益鏈條將被切斷。在全社會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大環境下,用心創業,誠信經營,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制定科學的知識產權戰略,依法根據實際經營需要註冊申請商標,才是“穩賺不賠”的真“投資”。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 李鴻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