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高萍)訊,財聯社記者瞭解到,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保監會信託部主任賴秀福今年兩會建議加快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工作。
賴秀福表示,2004年2月頒佈實施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是金融監管部門履行銀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基本法律依據,為加強銀行業審慎監管、整治市場亂象、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處置銀行業風險,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撐。
“但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自2004年制定實施後,僅在2006年修改一次,部分規定相對滯後,面對新的實踐問題和監管形勢,難以滿足監管實踐需要。”賴秀福稱,因此,有必要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進行修改,從制度層面解決銀行業監管面臨的實踐問題。
為統籌建設現代金融監管法治體系,從制度層面解決金融違法成本偏低、新興領域監管制度空白、完善風險處置機制等問題,賴秀福建議,加快推進《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工作。
對此,賴秀福進一步建議加強金融機構股東監管。建議擴大監管對象範圍,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東納入金融監管,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事中和事後監管,確定股東資質條件、法定義務,賦予金融監管部門對股東採取監管措施、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權力。同時,適當明確穿透監管原則,對可以實際支配、控制金融機構的實際控制人監管提供製度依據。
另外,健全完善風險處置機制。賴秀福稱,完善風險處置機制,對於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建議深入總結近年來中小銀行風險處置實踐經驗,結合銀行業行業特點和監管需求,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建立風險監測識別、早期干預、接管託管等系統化風險處置機制,明確各處置階段的觸發條件、處置目標以及可採取的行政措施,提高風險處置效果。
此外,提高金融違法成本。建議總結梳理處罰工作經驗,研究設計處罰具體條款:一是擴大法律責任覆蓋。針對股東關聯交易、公司治理、金融科技、互聯網金融等重點領域,科學設置處罰條款,實現金融違法責任的全覆蓋。二是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資產業務規模以及違法所得等情況數據,提高處罰數額,提高違法成本,切實發揮處罰的懲戒作用。
最後,賴秀福建議加大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管規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對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加強從業管理和自律規制,規範從業行為,加大對其違反業務規範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追究力度。同時,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對信息科技公司、互聯網平台、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服務或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增加延伸監管授權,明確其提供虛假報告、隱瞞重要事實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強風險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