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中金財富原營業部總經理違規炒股虧損超17萬!
近日,山東證監局發佈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原中投證券(現中金財富)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張新春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間違規炒股,最終卻虧損約17.68萬元。對其違規炒股行為,山東證監局予以罰款3萬元。
山東證監局決定書顯示,張新春1996年10月入職原南方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證券),後供職於原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原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投證券),現任職於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2004年3月8日取得執業資格,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涉案期間任原中投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
康某系張新春的配偶,“康某”普通資金證券賬户於1996年9月開立於原南方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該證券賬户的資金為張新春和康某的共同財產。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間,張新春使用“康某”賬户持有、買賣股票20只,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10,121,419元,虧損176,780.03元。
山東證監局認定,張新春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張新春處以3萬元罰款。
據悉,2019年修訂的新《證券法》對證券從業人員炒股仍然保持“高嚴”。新《證券法》第40條規定,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另有新《證券法》第1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官網顯示,“中金財富”是中金公司旗下財富管理業務品牌,由最早創建於2007年的“中金公司財富管理”和2005年啓用的“中投證券”及其旗下財富管理與經紀業務“金中投”、“掌中投”等子品牌整合而成。
1月20日中金公司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中金財富2020年淨利潤22.7億元,同比增長247.43%。公告稱,中金財富經營業績同比大幅增長,主要由於2020年度股票市場日均交易量上漲、行情上行,使得經紀業務收入和權益投資產生的收益同比顯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