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日就《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向市場徵求意見。《暫行規定》明確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和評估方法,強化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以及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證監會表示,此舉主要是為了完善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確保投資者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因基金資產規模較大或投資者人數較多、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關聯性較強,如發生重大風險,可能對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貨幣市場基金。
評估範圍上,明確單一基金滿足淨資產規模大於2000億元、或投資者數量大於5000萬個等條件的,應納入參評範圍,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並在同一銷售機構銷售的不同貨幣市場基金應予合併計算。
評估標準主要包括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四方面。對於規模和投資者數量已連續3個月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產品,證監會可將其移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名單。
《暫行規定》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從經營投資理念、風險管理、人員及系統配置、投資比例、交易行為、規模控制、申贖管理、銷售行為、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和銷售機構提出相較常規基金更為嚴格審慎的要求。
具體來看,投資指標方面,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運作指標為應當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金融工具的內部信用評級,以及債券逆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的內部信用評級應當為最高級;以私募資管產品為交易對手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相關質押券內部信用評級應當為最高級且計入本條5%規定的比例;其中,同一交易對手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得低於20%;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有存款期限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0%;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90天;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10%。其中,滿足特別投資指標的,即基金資產淨值連續20個交易日超過5000億元的,還應當在3個月內符合兩方面要求,一是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60天;二是正常市場條件下不得開展債券正回購交易。
《暫行條例》還明確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應對預案,提前對風險處置事項做出安排。規定重大風險情形下的風險處置小組機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場主體風險處置責任及要求。規定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風險準備金、主要股東等處置資金來源。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