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月14日就《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向市場徵求意見,旨在完善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監管,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暫行規定》明確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和評估方法,有效識別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強化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以及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
貨幣基金投資者超5億,強化投資的安全性
近年來,我國公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整體規模超過25萬億元,投資者數量突破5億。貨幣市場基金作為現金管理類的普惠金融產品,具有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投資成本低等特點,已成為公募基金的重要品種,積極服務廣大投資者財富管理。
鑑於個別貨幣市場基金規模較大或投資者數量較多,為進一步提升基金管理人抗風險能力,增強產品韌性,確保投資者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證監會研究起草了《暫行規定》,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提出更為嚴格審慎的監管要求,一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和評估,有效識別重要貨幣市場基金;二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增強抗風險能力;三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
符合這些條件的屬於重要貨幣市場基金
《暫行規定》共五章二十條,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因基金資產規模較大或投資者人數較多、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關聯性較強,如發生重大風險,可能對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貨幣市場基金。
在評估範圍上,一是明確單一基金滿足淨資產規模大於2000億元、或投資者數量大於5000萬個等條件的,應納入參評範圍,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並在同一銷售機構銷售的不同貨幣市場基金應予合併計算。
證監會將對基金管理人上報的貨幣市場基金予以評估,評估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資產淨值。包括基金資產淨值規模近期變化趨勢及潛在上漲幅度等;關聯度。包括基金槓桿比例和槓桿規模,同業業務投資餘額等;可替代性。包括基金持有證券佔對應市場規模的比例,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前十大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持有份額佔比等;複雜性。包括基金組合資產變現期限與投資者贖回期限的比值,流動性受限資產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組合資產潛在估值損失等。
對於規模和投資者數量已連續3個月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產品,證監會可將其移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名單。
基金經理薪酬獎勵不得與規模掛鈎
《暫行規定》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從經營投資理念、風險管理、人員及系統配置、投資比例、交易行為、規模控制、申贖管理、銷售行為、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和銷售機構提出相較常規基金更為嚴格審慎的要求。
《暫行規定》明確,基金管理人應當全面審慎評估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對投資者、金融市場的影響,遵循長期穩健的經營和投資理念,確保自身投資研究、人員配備、系統運營、客户服務、風險管理與危機應對等方面的能力水平與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管理規模相匹配,不得盲目擴張基金規模。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相關人員的考核評價、薪酬獎勵等不得直接或間接與基金規模相掛鈎。基金託管人應切實履行受託職責,審慎從嚴監督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
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針對性建立健全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管理體系,設置更為嚴格審慎的風險控制要求,加大壓力測試頻次。基金管理人應當完善投資管理機制,全面加強內部信用評級管理,投資標的和相關決策應當有及時、充分的研究支持。基金管理人應當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配置專門的投資、研究、交易、風控、合規、運營、稽核等崗位人員,相關崗位人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崗位從業經歷,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少於2人。
在投資指標方面,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運作指標應當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金融工具的內部信用評級,以及債券逆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的內部信用評級應當為最高級;以私募資管產品為交易對手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相關質押券內部信用評級應當為最高級且計入本條5%規定的比例;其中,同一交易對手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得低於20%;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有存款期限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0%;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90天;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10%。
其中,滿足特別投資指標的,即基金資產淨值連續20個交易日超過5000億元的,還應當在3個月內符合兩方面要求,一是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60天;二是正常市場條件下不得開展債券正回購交易。
在交易行為方面,《暫行條例》明確,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交易行為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不對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產生不良影響,不得濫用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市場地位和議價能力,不得打壓交易對手或融資主體,不得以掠奪性、歧視性定價排擠競爭對手。
強化重要貨基的流動性管理
《暫行條例》明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管理,優化基金份額持有人結構,加強基金規模管控。
一是審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避免出現接受單一投資者申購申請後導致其持有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5%的情況;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5%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相關投資者就其贖回行為提前做出約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單日淨贖回份額不得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延緩支付部分贖回款項等措施;
二是及時主動了解並分析投資者潛在贖回需求,測算資產變現對產品運作和市場秩序的影響,提前調整流動性資產以平穩應對投資者贖回;
三是依法依規審慎確認鉅額贖回申請,並在發生鉅額贖回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是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必要時可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以贖回申請規模確定接受申購申請規模、暫停基金申購等規模管控措施。
在宣傳方面,證監會要求,當向投資者全面、清晰地揭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風險,不得片面宣傳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規模、市場佔有率、基金經理、歷史業績和申贖便捷性等,不得對其他基金實施歧視性銷售安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每月從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管理費、託管費中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比例分別不得低於40%、20%。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風險準備金機制,每月從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全部銷售收入中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比例不得低於20%。
另外,《暫行條例》還明確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應對預案,提前對風險處置事項做出安排。規定重大風險情形下的風險處置小組機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場主體風險處置責任及要求。規定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風險準備金、主要股東等處置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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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