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海關總署解讀首批對美加徵關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單政策

由 司徒元基 發佈於 財經

微信公號“海關發佈”9月16日消息,2019年9月11日,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簡稱税委會)發佈《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關於第一批對美加徵關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單的公告》(税委會公告〔2019〕6號),公佈第一批對美加徵關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單,對排除清單中的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一年),不再實施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徵的關税。第一批對美加徵關税第一次排除清單商品(分為兩個清單實施)涉及了農牧業生產、石油化工、原料藥、醫療器械等領域。

關於排除延期

2020年9月14日,税委會再次發佈《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關於對美加徵關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單的公告》(税委會公告〔2020〕8號),對附件所列第一批第一次排除全部商品,税委會公告〔2019〕6號規定的排除期限延長一年,即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繼續不加徵2018年7月6日以來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有批次加徵關税。具體排除商品清單及申報商品編號詳見附表。

是否需申請排除編號

單獨進口第一批對美加徵關税第一次排除清單商品,企業按照附表商品編號直接向海關申報進口即可享受排除政策,無需按照《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關於開展對美加徵關税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會公告〔2020〕2號)相關規定申領排除編號。

提問&解答

問:對美加徵關税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和陸續實施的第一批,第二批排除工作有什麼區別?

答:第一批(500億)和第二批(600億)排除,是按照《對美加徵關税商品排除工作試行辦法》(税委會〔2019〕2號)有關規定開展,在相關排除期限內,所有企業進口納入排除清單的商品均可不再加徵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税,符合條件的還可以退還加徵税款。

市場化排除,企業需要按照《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關於開展對美加徵關税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會公告〔2020〕2號)先向税委會提交排除申請,税委會核准後,自核準之日起一年內,進口核准金額範圍內的商品不再加徵我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負擔加徵關税,核准前已加徵的關税税款不予退還。同時,企業應按照《海關總署關於對美加徵關税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通關事項的公告》(總署公告〔2020〕36號)辦理相關進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