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債市公佈首批受託管理人名單,投資者保護機制日益健全

銀行間債券市場受託管理人機制正式落地。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5月22日,交易商協會發布首批受託管理人名單,農業銀行、民生銀行、寧波銀行等首批9家機構已完成債務融資工具受託管理人業務籌備。

這標誌着銀行間債券市場受託管理人機制正式落地。與國際成熟市場一致,完成業務籌備的機構可通過簽訂受託協議的方式擔任債務融資工具的受託管理人,發揮代表投資者集中參與司法程序的作用,能夠提升違約處置效率,強化投資者保護機制,為解決當前債務融資工具集體行動困難問題提供了出路。

機制落地恰逢其時

近年來,隨着債券市場剛性兑付逐步打破,違約事件時有發生,而違約處置機制不順暢、司法程序銜接不完善等問題也逐漸暴露。

一家大型機構的投行部門負責人表示,“部分進入訴訟、破產等司法程序的債券,存在集體決策困難和多頭訴訟的問題,既導致了違約處置推進緩慢,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引入適合我國國情的受託管理人機制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銀行間債券市場在充分吸收國際經驗基礎上,立足市場當前實際情況,建立了符合我國發展特徵的受託管理人制度。

銀行間市場在存續期管理中採取了受託管理人與主承銷商並行的雙軌安排,對主承銷商與受託管理人的職責進行了細緻地劃分,並引入多元主體提升受託管理人專業能力、豐富選擇範圍。銀行間市場受託管理人主要履行代表投資人管理及處置擔保物、申請財產保全、參與訴訟、破產等與司法程序銜接的職責,其他合規職責由主承銷商履行。

上述負責人認為,職責和角色的精細化分工,也為引入專業機構提供更好的專業服務創造了條件。

此次公佈的首批9家受託管理人名單,涵蓋了商業銀行、信託公司、律師事務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多種不同機構類型。

一位信託公司負責人表示,引入多元化的專業機構擔任受託管理人,能夠更好地發揮其在資產處置、法律服務等方面的專長,有利於促進風險及違約事件的處置,對投資者是一種更好的保障。

重視利益衝突

值得注意的是,銀行間市場的受託管理人也更為注重市場化、個性化的機制安排,在具體職責安排方面採用了“基本職責 個性化約定”的方式,既保障了司法救濟路徑的暢通,還具有制度靈活性,為受託管理人進一步發揮作用保留了空間。

一位長期從事債券業務的律師告訴記者,除了自律規則規定的基礎職責外,《指引》也允許受託管理人可以根據業務能力和風險偏好,與市場主體在《受託管理協議》中自行約定其他內容,包括各項受託職責的授權方式、權利義務等,“這一安排體現了銀行間市場受託管理人機制充分尊重市場化的安排”。

對於頗受市場關注的利益衝突問題,銀行間市場的受託管理人機制,在利益衝突防範方面設置了專門條款,從利益衝突禁止、防範、披露等不同維度做了要求,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障更為有利。

“為了有效防範受託管理人利益衝突問題,銀行間市場受託管理人在任職範圍上引入專業機構,給投資者除主承銷商以外的更多選擇。同時,制度設計了體系化的利益衝突內控要求、披露要求和禁止情形,着力防控因利益衝突可能造成的侵害投資人權益的情況。” 一業內人士分析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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