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常態化 業界呼籲問題公司不能一退了之

外匯天眼APP訊 : 當接二連三的上市公司退市不再引發市場驚呼的時候,説明退市已呈常態化。

與此同時,業界呼籲,對於那些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問題公司”不能“一退了之”,如果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即使退市後監管部門仍應作出處罰,便於後期投資者索賠。同時,中介機構的責任也應進一步壓實。

3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將作為訴訟的代表人,代表投資者進行訴訟。專業人士表示,這種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方式值得期待。

應徹查退市原因

退市僅意味着從股票市場退出,但公司實體還存在,投資者是否應該啓動追索賠償?

“退市是個生態,需要合理的標準,嚴格的監管,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健全的集體訴訟制度,充分的追責保障機制。對於追償問題,需要辯證看待。”上海國家會計學院金融系副教授葉小杰表示,從目前法律的規定來看,退市本身應該不構成索賠的要件。一家公司由於經營不善,最終觸發了面值退市,如果不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那麼投資者索賠無據。

葉小杰同時表示,部分退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由於這些違規行為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投資者是可以索賠的。

不難發現,在退市和觸發退市條件的公司中,不乏長期混跡於資本市場的耳熟能詳、如雷貫耳甚至劣跡斑斑、聲名狼藉的個股,而這些退市企業基本與財務造假、違規擔保、侵佔上市公司利益、欺詐發行、重大虧損等關鍵詞具有密切相關性。

“上市公司自然不能‘一退了之’,一定要徹查導致退市的原因,確定給股民造成損害的究竟是誰。如果控股股東、實控人侵佔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導致公司退市,就應該追究控股股東和實控人責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

“如果股民利益的損害和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責任人就必須承擔對於受害股民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劉俊海建議,一是在資本市場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上不封頂、下要保底,以此警示整個資本市場,教育全社會;二是將公益訴訟制度導入資本市場,希望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或者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勇於擔當,提起公益訴訟;三是在證券市場訴訟案件(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老鼠倉)中,應全面引入舉證責任倒置方式,由被告人自證清白。

但是,僅僅健全集體訴訟制度顯然不夠,現實面臨的局面往往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大股東或實控人沒錢,找誰索賠?

“因此還要建立充分的追責保障機制,而中介機構是重要的一環。”有專業人士表示,中介機構因喪失職業操守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目前,中介機構因違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少之又少,這實際上也是投資者保護的一大短板。將賠償對象僅鎖定於上市公司顯然有失公允。而且,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有利於提高違規成本。

“一個最為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國安然公司因財務欺詐,被處以鉅額罰款和麪臨鉅額索賠,最終破產清算,公司和高管已無力支付賠償金,但銀行券商等中介機構賠償了73億美元,與投資者達成和解。這些中介機構很清楚,如果不主動和解賠償,法院也註定會判賠的。”上述人士表示。

據報道,投資者在安然事件中因詐騙共計損失400億~450億美元。

中國特色集體訴訟值得期待

2020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接受股民的指定委託,來作為代理股民或者股東利益的訴訟主體參與訴訟,是一種介於直接訴訟和指定委託之間的一個規則。

葉小杰表示,在具體操作上,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這是一個創新的舉措,有利於投資者保護水平的提升。

“關於集體訴訟,以美國為例,股民自發或者達到一定數量(如50人),委託某一機構或某法律機構,就可以進行直接的訴訟。”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資本市場研究院聯席院長趙錫軍介紹,但中國的集體訴訟制度有所不同。

“涉及資本市場的集體訴訟,最專業的人士集中在監管部門,一般的法律服務機構鮮少具備這樣的能力。即便是股民要自行提起訴訟,也可能找不到合格的、專業的、職業的司法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趙錫軍表示,所以按照我國的傳統做法,儘可能地利用政府部門的資源來做投資者保護這件事,可能效果會更好。

趙錫軍認為,未來實際效果如何,還要時間觀察。最終要解決的就是投資者利益怎樣得到保護。如果這種方式能夠滿足需要、解決問題,也不浪費資源,不濫用司法,那就説明是適合中國情況的制度。

實際上,作為股民,最為重要的是,在整個證券市場的參與過程中間,保護自己的利益首先就是選擇好自己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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