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證券報】;
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限額中安排一定額度,允許地方政府依法依規通過認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金的新途徑。此舉可以擴寬中小銀行融資渠道,緩解中小銀行資本補充壓力,進而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同時,也可以倒逼中小銀行提升自身治理水平,推動中小銀行深化改革。
緩解資本金壓力
自疫情暴發以來,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經營和現金流受到了明顯的衝擊。為了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推動企業有效復工復產,政府一直在鼓勵銀行加大對企業的信貸投放。而信貸投放的擴張,自然會加大對銀行資本金的消耗。但目前國內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仍面臨不小的資本補充壓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寬信用政策的傳導。
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我國商業銀行的整體資本充足率為14.53%。具體來看,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行、城商行、農商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6.14%、13.44%、12.65%、12.81%。其中,城商行和農商行的資本充足率距離監管紅線(10.5%)的安全邊際較低。另外,據央行披露的數據,目前全國中小銀行共有4005家,其中有605家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於10.5%的監管紅線。
由於中小銀行對於服務中小微企業和實體經濟具有重要意義,如何幫助這些中小銀行拓寬融資渠道,增加資本金供給是當務之急。
就銀行補充資本而言,包括內源性(依靠自身盈利)和外源性(IPO、定增、優先股、可轉債、永續債、二級資本債等)兩類方式。目前,國家要推動金融系統向各類企業合理讓利,銀行依靠自身盈利補充資本的空間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少。在主要依靠外源方式補充資本的情況下,對於這些未上市的中小銀行而言,融資渠道就變得更加有限。所以,國家允許專項債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金,核心目的還是為了擴寬中小銀行融資渠道,緩解中小銀行資本補充壓力,進而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提升自身治理水平
目前地方政府是很多地方中小銀行的主要股東,而專項債是地方政府發行,由地方政府承擔責任,因此允許地方政府用專項債中的一部分額度認購可轉債為中小銀行注資,相當於壓實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強化了地方政府在處置中小銀行風險中的作用。
同時,地方政府為本地銀行注資,助力本地銀行服務中小微企業,且在後續可轉債轉股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還可以維持自身在銀行中的股份不被稀釋。由此看來,專項債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金,也有助於實現權責與激勵相對等。
而由於專項債是地方政府債務,有一定的資金成本,這也無形中督促地方政府要選擇經營狀況良好的,後續能夠為自身投資帶來一定收益的銀行,進而能覆蓋專項債的發行成本。
另外,會議還提出了“要優先支持具備可持續市場化經營能力的中小銀行補充資本金,增強其服務中小微企業、支持保就業能力”,“要以支持補充資本金促改革、換機制,將中小銀行完善治理、健全內控機制等作為支持補充資本金的重要條件”。因此,地方政府在幫助中小銀行補充資本金時,要設置一定的前提條件,以倒逼中小銀行提升自身治理水平,推動中小銀行深化改革。
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
整體來看,地方政府用專項債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金這一創新模式,不僅可以緩解中小銀行資本金補充的壓力,助力實體經濟恢復,也可以間接推動國內中小銀行的深化改革。但還有以下幾方面需要完善和思考。
一是後續發行的銀行轉債要求可進一步探討。雖然可轉債作為一類混合型融資工具,兼具股性和債性,其可以用於補充核心一級資本,在這一點上要優於優先股(只能補充其他一級資本)、永續債(只能補充其他一級資本)、二級資本債(只能補充二級資本)。但可轉債只有在完全轉股之後,才可以全部計入核心一級資本。在此之前,僅有轉債價格超過債底的期權部分才可以計入核心一級資本,而該部分一般佔比較小。
對於銀行轉債的轉股情況,以過往存續過的銀行轉債為例,這些轉債不僅有6個月的轉股期,而且由於不少上市銀行股價長期破淨,銀行轉債發行價格又不能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所以部分銀行轉債無法觸發贖回條款以實現轉股。如果後續發行的銀行轉債要求與之前類似,可轉債的資本補充能力可能會有一定程度受限。
二是關於非上市銀行發行可轉債的相關規定需進一步完善。目前市場上的銀行轉債發行主體,均為上市銀行,且評級在AA+以上,資質條件比較好,而這些條件對於部分中小銀行而言要求並不低。如果專項債通過認購可轉債來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金,那麼,後續關於非上市銀行發行可轉債的相關規定,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是專項債的退出方式有待進一步研究與確定。目前地方政府所發行的專項債的期限多為10年到15年,而轉股後的可轉債卻沒有固定期限,所以專項債的退出途徑與方式也有待進一步研究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