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時未如實分配資產,股東如何進行救濟?|公司法研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部分成員存在清算不實、遺漏清算等不當行為,且隱瞞其他清算組成員對公司資產進行轉移、處分等行為的,盈餘分配請求權受到侵害的股東可以要求清算不當的清算組成員賠償損失。

知識點:

1、清算組成員何時須承擔清算不當的法律責任?

2、公司股東是否享有盈餘分配請求權?

3、股東無法證明損失時,可以採取哪些有效措施?

4、清算組成員清算不當,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經典案例

A公司成立於2015年11月24日,註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胡某持股20%,曲某持股51%,孫某持股29%。曲某任經理兼法定代表人,胡某為執行董事,孫某為監事。

2016年9月27日,公司召開了臨時股東會會議,並形成了如下決議:解散A公司;曲某、胡某、孫某組成清算組,曲某擔任清算組組長;清算組議事規則:清算組成員之間有分歧可進行表決,表決事項過半數的清算組成員(並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為有效。孫某拒絕在該股東會決議上簽字。

2016年10月18日,工商局備案A公司清算組成員:負責人曲某,成員曲某、胡某、孫某。

2017年3月30日,曲某和胡某作出A公司清算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置方案。同日,A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決定註銷A公司。孫某拒絕在該決議上簽字。2017年4月13日,A公司被核准註銷。

後孫某將曲某和胡某訴至法院,以清算不實、遺漏清算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要求曲某和胡某賠償孫某應得的份額。

法院認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註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案中,A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後,清算組成員應當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進行清算。本案中,曲某、胡某在清理處置A公司資產、制定公司清算方案過程中,未通知孫某參加並徵詢其意見,侵害了孫某作為公司股東及清算組成員的合法權益。

根據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可見,曲某、胡某作為清算組成員,在清算A公司資產過程中,明顯存在清算不實、不當的行為:A公司的註冊商標、GoldenEye系列產品、委託開發的AVS產品、授權雲華公司作為代理人蔘與投標所獲利益、公司設備資產的處置、域名的處置等等,存在遺漏清算或不當轉移等行為,導致曲某、胡某作出的A公司清算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置方案內容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曲某、胡某未盡到清算組成員的相關義務,給公司、債權人及股東孫某的利益造成了損害。

至於孫某在本案中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所涉項目,僅涉及A公司的部分經營活動及收益,並不能涵蓋A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其現有資產、債權債務等全部事項及內容,故孫某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相關收益亦違反了公司全面、客觀清算及依法分配的原則。

本案訴訟中,經該院釋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對A公司目前資產(包括商標、軟件、域名、設備等)的價值進行評估鑑定,亦未提出對A公司的財務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導致A公司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無法查清及確定,對此雙方當事人均有責任。鑑於曲某、胡某在主導清算過程中的多項不當行為,其應當對上述結果承擔主要過錯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孫某造成的實際損失。該院綜合查明的案件事實,依照公平原則,對孫某的財產損失予以酌定。

故,法院判決曲某和胡某向孫某賠償損失。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清算不當法律責任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清算組成員什麼時候須承擔清算不當的法律責任?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履行的主要有三種職權:第一、通知公司已知債權人、同時進行公告;第二、處理財務事宜。例如清理財產、清繳税款、清理債權債務等;第三、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如果清算組成員在清算期間未依法履行義務,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和債權人有權請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屬於侵權責任,所以應在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的前提下,公司和債權人方可追究清算組成員的侵權責任:

第一、清算組成員存在未履行清算職責的行為。清算組成員存在違反上述任何一項義務的情形都屬於未依法履行清算職責;

第二、清算組成員未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是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三、債權人遭受了損失。債權人遭受的損失主要體現在債權無法得到清償;

第四、清算組成員的主觀過錯與債權人遭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本案中曲某和胡某存在清算不實、遺漏清算的情形,故應認定其存在未履行清算職責的行為;曲某和胡某隱瞞孫某私自對公司資產進行處分、不當轉移,顯然存在主觀故意。本案中孫某雖然不是A公司債權人,但孫某作為公司股東及清算組成員,未能參與公司全部清算活動,且未能足額獲得公司剩餘資產的分配,顯然遭受了損失,且系曲某、胡某清算不當所致,因此孫某有權要求曲某、胡某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享有盈餘分配請求權

公司股東享有盈餘分配請求權,也即當公司清算完畢後,如果還有剩餘財產,股東可以要求公司進行分配。 需要注意三點:

第一、能夠進行分配的財產是公司依法進行清算,支付完畢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之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未經清算並支付上述費用的,不得向股東分配資產;

第二、分配比例。有限公司的股東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公司的股東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本案中孫某要求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本身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孫某要求分配的並非是符合前述要求的公司剩餘資產,而是僅針對部分公司盈利款項要求分配,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公司可以對股東的盈餘分配請求權進行合理限制。如果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公司可以根據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對該股東的盈餘分配請求權進行合理限制。

公司治理建議

1、股東無法證明損失時,可以申請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和鑑定

當清算組成員清算不當損害股東權益時,股東可以要求清算組成員賠償損失,但是股東須證明其損失金額。一般情況下,股東的損失體現在未能足額獲得公司剩餘資產的分配,本案中孫某的損失亦體現於此。

如果股東無法證明公司剩餘資產的價值,甚至不清楚公司剩餘資產的情況,可以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公司剩餘資產進行評估,也可以申請法院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鑑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可以作為股東主張損失的依據。

本案中孫某和曲某、胡某均未提出對剩餘資產進行評估,導致法院無法查明公司的資產狀況,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依照公平原則酌定孫某的損失。

2、清算組成員清算不當的行政責任

如果清算組成員存在清算不當的行為,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之外,還須承擔如下行政責任:

第一、隱匿財產、弄虛作假或非法分配公司財產的,公司登記機關可處以隱匿財產或非法分配財產金額5%~10%的罰款,並可以對直接負責人處以1萬元~10萬元罰款;

第二、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侵佔公司財產,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研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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