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 “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

本報記者 昝秀麗

3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專家認為,修正案落地施行是提高違法成本的重要舉措,表明國家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堅定決心。以修正案落地為契機落實“零容忍”,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強化執法震懾。證監會表示,將以貫徹落實修正案為契機,推動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進一步夯實刑事懲戒制度基礎。

加大懲戒力度

業內人士指出,此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為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首先,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提高至20%至1倍。對於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至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其次,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再次,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此外,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一方面,將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範圍,為將來打擊欺詐發行存託憑證和其他證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借鑑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有關人士表示,修正案的修改完善,主要實現了三個立法目標:着重解決實踐中反映的資本市場嚴重違法犯罪行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切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與證券法的規定相銜接,保障證券發行註冊制行穩致遠。

起到明顯威懾作用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研究院院長劉憲權指出,修正案將對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起到明顯的威懾作用。修正案不僅提高了有關罪名的法定刑,擴大了證券期貨犯罪的規制範圍,還強調了部分人員的刑事責任,勢必會警醒有關人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中華認為,證券執法司法的專業化要求很高,必須提高行政法律法規和刑事法律的解釋技術水平,在執法司法中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在遵從立法目的的前提下,提煉“類案”裁判具體規則。同時,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防止以行政之罰替代刑事追究,杜絕刑事案件“被行政案件化”。

形成法治供給閉環

專家指出,此次刑法修改,也為行刑銜接、形成法治供給閉環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一方面,織密法網,完善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法律責任制度體系仍是重要任務。證監會日前表示,將推動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進一步夯實刑事懲戒制度基礎。

另一方面,構建有利於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執法體制機制是重要保障。“下一步,證監會將與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共同研究加強協作配合,提升證券執法司法專門化和專業化水平;會同公安部進一步健全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銜接機制,形成在線索研判、數據共享、情報導偵、聯合辦案等方面共同研究、共同決策、共同部署的新格局,充分發揮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派駐證監會的體制優勢;進一步完善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機制,加強協同配合,切實提升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效果;推動加強證券犯罪辦案基地建設,加大對證券犯罪辦案基地的案件投放力度。”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日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

此外,強化重大證券違法犯罪案件懲治和重點領域執法,與刑事追責、民事賠償等共同形成全方位立體式追責機制勢在必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責的標準和價值追求存在很大差異。只有‘行民刑’責任規制體系相互銜接,方能力促資本市場治理出成效。資本市場正在形成‘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懲戒’的法治供給閉環,刑法修正案與新證券法有效銜接,將進一步提高資本市場造假欺詐成本。”肖中華指出。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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