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中介機構被立案!47家公司IPO集體“暫停”後續影響幾何
又有批量IPO公司被中介機構拖累。據滬深交易所官網顯示,科創板、創業板分別有15家、32家IPO公司處於中止狀態,原因均是證券服務機構被證監會立案,主要涉及資產評估機構中水致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水致遠”)以及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銀律師事務所”)。縱觀上述47家IPO中止企業,除了思泉新材之外,剩餘46家公司均因中水致遠而導致IPO中止。另外,經北京商報記者梳理,47家企業中,包含鴻日達、皓澤電子、隆揚電子等多家企業IPO已經過會。
中介機構被立案,對IPO公司後續進程有何影響?多位業內人士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後續流程上,IPO中止公司會組織中介進行復核,出具複核報告和意見,之後向交易所或證監會提交複核申請,只要負責公司IPO項目的相關負責人員與立案事項無關基本複核都會通過。不過,也有市場人士表示,雖然大部分IPO公司之後會恢復審核,但對於中介機構而言,這種影響並不小,由於自身因素導致客户IPO受阻,這也會對相關中介機構的風評以及未來市場拓展有所影響。
IPO“中止潮”再現
由於中介機構被立案,A股市場再現IPO“中止潮”。
深交所官網顯示,皓澤電子、博菱電器、鴻日達、冠優達、飛南資源、藝唯科技、思泉新材等32家公司IPO集體中止。此外,上交所官網也顯示,中創股份、埃科光電、艾羅能源、賽特斯、驕成股份、近岸蛋白等15家公司IPO也處於中止狀態。
對於IPO中止原因,滬深交易所均顯示,由於上述IPO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被立案調查。經梳理,創業板IPO中止企業中,思泉新材是由於中銀律師事務所被立案而導致IPO中止,剩餘31家公司則均因中水致遠被立案而IPO中止。
15家科創板IPO中止企業中,則均因中水致遠被立案公司IPO中止。
中水致遠、中銀律師事務所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原因,目前尚不得知。經同花順iFinD查詢,中水致遠法定代表人為肖力,持股比例34.68%,公司註冊資本300萬元。
中水致遠官網顯示,公司是由中水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與安徽致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合併而成,系經財政部、證監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記註冊的具有資產評估資格、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評估資格、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各類單項資產、企業整體資產評估、市場所需要的其他資產評估、價值諮詢或者項目評估等。
中銀律師事務所官網則顯示,公司成立於1993年1月,是經司法部門批准的中國最早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之一,總部設在北京。經東方財富Choice統計,中銀律師事務所服務的IPO公司較少,目前基本均處於撤單狀態。
對於兩家公司被立案調查的具體情況,北京商報記者分別致電中水致遠官網、中銀律師事務所官網所示電話進行採訪,不過電話均未有人接聽。
這些公司已過會
上述47家IPO中止企業中,皓澤電子、安芯電子、耐科裝備、鴻日達、賽特斯、近岸蛋白等多家公司IPO已經過會,部分已在等待註冊獲批。
以皓澤電子來看,公司創業板IPO在2020年12月21日獲得受理,在2021年1月16日進入了已問詢狀態,不過之後公司IPO進展開始落後於同期受理企業,問詢階段耗時近一年半,公司在今年6月10日上會才獲得通過。未曾料到,過會近兩個月後,皓澤電子由於中介機構被立案,IPO暫停。
此外,耐科裝備IPO進展也較為波折,公司科創板IPO在2021年12月3日獲得受理,之後在今年5月16日被安排上會,但公司遭到暫緩審議,之後在今年7月15日二度上會獲得通過,如今又因中介機構導致IPO中止。
耐科裝備主要從事應用於塑料擠出成型及半導體封裝領域智能製造裝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公司股權相對分散,目前無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黃明玖、鄭天勤、吳成勝、徐勁風、胡火根5人組成的一致行動人。
鴻日達、賽特斯、近岸蛋白、驕成股份、偉測科技、甬矽電子等多家企業則已提交註冊申請,目前正在等待獲批。其中,近岸蛋白科創板IPO在2021年12月29日獲得受理,公司在今年4月29日上會獲得通過,之後在5月6日提交註冊申請。從IPO進程來看,近岸蛋白進展較快,但也因中介機構被立案,拖慢公司IPO進程。
招股書顯示,近岸蛋白是一家專注於重組蛋白應用解決方案的高新技術企業,隨着疫情暴發,公司推出一系列與新冠病毒相關的重組蛋白產品,相關產品被國內外客户大量採購,2020年之後,公司業績也實現迅速增長。
對IPO進程有何影響
中介機構被立案後,對IPO公司後續進程有何影響也成為市場關注焦點。
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科技產業投資分會副會長兼戰略投資智庫執行主任布娜新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2021年IPO市場也出現過“中止潮”的情況,同樣因踩雷中介機構,一般而言,如果負責公司項目的相關人員不涉及被立案事項,則對IPO公司影響不大,只是會在一定程度上拖慢公司IPO進程,不產生實質性影響。
投融資專家許小恆進而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後續流程上,中止的IPO公司要組織中介進行復核,出具複核報告和意見,之後向交易所或證監會提交複核申請,複核申請經監管審核後,就可以恢復正常審核流程。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也表示,這些情況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都有明確規定,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是IPO中止企業如果需要更換保薦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更換後的保薦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應當自中止審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盡職調查,重新出具相關文件,並對原保薦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進行復核,出具複核意見,對差異情況作出説明。其二是如果無需更換保薦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保薦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出具複核報告。
不過,也有不願具名的市場人士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雖然中介機構被立案對IPO公司未產生實質性影響,不過由於中介機構自身因素導致客户IPO受阻,這種情況會對中介機構的風評產生影響,也會進而對中介機構未來的市場拓展有一定的阻礙。“畢竟在實際操作中,一些擬IPO公司還是願意優先選擇一些沒有‘污點’的中介機構。”該人士如是説。
北京商報記者 馬換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