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9月17日電 (李昌禹、羅夢彤)民政部17日發佈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一共7章49條,與2013年《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相比,新增了17條內容,修改了29條內容。
《辦法》對“養老機構”的概念進行了修正,指出: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牀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由於此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關於設立養老機構需要許可的規定,為與之相銜接,《辦法》用“備案辦理”專章五個條文細化了備案制度的相關內容。具體規定了備案機關、備案時間、備案提交材料、備案辦理流程、變更備案、備案有關信息公開及共享的內容。
《辦法》增加了有關養老機構活動基本要求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應該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衞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以進一步壓實責任。
《辦法》還增加了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經營方式改革的有關內容。明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強化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兜底保障責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員,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等老年人服務需求的有關內容。《辦法》還對養老機構的入院評估制度、傳染病防治等問題進行了規定,並鼓勵養老機構開展延伸服務,如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和上門提供養老服務等。
據悉,《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 人民日報 》( 2020年09月18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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