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3月11日電(記者陸中秋)今年全國兩會,“雙碳”目標成為關注熱點,在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的進程中,以光伏、風能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無疑是其中的主力軍。
全國人大代表、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針對推動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減輕光伏企業税費負擔等方面提出相關建議。
劉漢元代表談到,當前,以光伏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經具備了快速發展、實現能源根本轉型的總體條件。隨着產業規模不斷擴大,技術不斷迭代升級,光伏發電已在全球許多國家和地區,成為成本最低、最經濟的發電方式。與此同時,從碳減排來看,製造光伏系統每產生1噸碳排放,其產品發出的電力將每年減少33噸碳排放,這可能是人類歷史和碳中和道路上,到目前為止規模最大、投入產出最高、節能減碳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近年來,隨着產業規模不斷擴大,技術迭代升級不斷加快,智能製造迅速推廣,我國光伏發電成本也有了大幅降低,2020年平均上網電價已降至0.35元/千瓦時。“十四五”期間還將降到0.25元/千瓦時以下,屆時光伏發電成本將低於絕大部分煤電。如進一步考慮生態環境成本,光伏發電的優勢將更加明顯。但由於其受天氣影響的不穩定性、晝夜更替的特點,需要儲能、智能電網建設等跟進。
劉漢元代表指出,作為全球光伏製造和應用第一大國,我國本應具備絕對的成本優勢。但在技術成本不斷降低的同時,一些非技術成本仍在制約着產業發展。由於國外的税費、財務費用、土地租金和其他相關費用較國內更低,光伏發電較國內更具成本優勢。其中,光伏發電環節税費負擔是最主要的制約因素之一,客觀上阻礙了產業發展,延緩了能源轉型和雙碳戰略落地的步伐。
他提到,一直以來,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的税收政策各地掌握不一,影響了項目建設。部分省、市、區對架設在荒灘、荒漠、戈壁、荒山等未利用地上的光伏發電項目也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部分省、市、區將光伏發電項目劃到工礦區,比照工礦區企業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部分省、市、區擴大徵收區域範圍,將處在鄉、村的光伏電站也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部分省、市、區對光伏用地按照遠超實際佔用面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同時,對於光伏發電企業的變電站、生活區等按照建設用地管理的區域,如果佔用了耕地、林地、灘塗、養殖水面、園地等,依法徵收耕地佔用税,如果在建制鎮、工礦區範圍,依法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這都無可厚非。但對光伏發電項目組件架設區域徵收耕地佔用税或城鎮土地使用税,缺乏明顯的法律和事實依據。無論耕地佔用税還是城鎮土地使用税,均強調實際佔用才構成納税的必要條件。但無論是《耕地佔用税法》還是《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均未對“佔用”予以明確,才導致各地税務機關執行時存在偏差,隨意擴大税法解釋,擴大“佔用”範圍。
此外,光伏發電環節需要大量固定資產投入,資金佔用量大、佔用時間久、投資回收期長,加上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因此利息成本佔據了項目成本的很大比例。據測算,財務費用佔到電站發電成本的大約一半。近年來,光伏行業受益於國家減税降費、降成本等系列優惠政策,但與利息成本對應的增值税卻始終無法抵扣,無疑加重了企業的税費負擔。如允許利息成本進項税可抵扣,銀行業的增值税税負基本不會受到影響,企業的税費負擔能夠進一步減輕,有助於推動產業加速發展。
劉漢元代表表示,雙碳目標的提出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方式、能源生產和消費方式轉型的內在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做出的莊嚴承諾。在此背景下,國家的財税政策應當同步快速跟上,配套支撐國家意志和戰略的實施。這也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税降費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主管部門在出台普適性減税降費政策的同時,也應出台更具針對性的減税政策,以達到政策乘數效應,因此,明確耕地佔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增值税扣除或者全部減免,有利於光伏發電成本的進一步降低,有利於進一步減輕光伏企業税費負擔,讓企業輕裝上陣,從而加快推動能源轉型步伐,助力雙碳目標實現。
對此,劉漢元代表有以下兩點建議:一是建議由國家税務總局明確,對光伏發電項目中光伏組件鋪設區域一律免徵耕地佔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二是建議實現企業利息成本進項税額可計算抵扣。建議持續深化增值税改革,解決抵扣難點問題,參考購進農產品進項税額計算抵扣的方式,允許企業依據實際支出的利息費用,按貸款服務6%的税率比例,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