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破冰 強調自主展業不隸屬團隊

由 納喇曉枝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9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發佈《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隸屬團隊、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本質特徵,嚴格規定人員基本條件及選拔機制,着力規範人員從業行為,強調保險公司管控責任及監管部門監管責任。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委託代理合同,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截至目前,全國保險公司共有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國個人保險代理人渠道實現保費收入1.8萬億元,佔保費總收入的48.1%。

  一方面,個人保險代理人在普及保險知識、推動保險業快速增長、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貢獻;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長期存在大進大出、素質參差不齊、保險專業服務能力不足、社會形象較差等問題。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銀保監會高度重視上述問題,積極採取措施引導行業妥善解決,通過健康增量逐步稀釋問題存量。

  近年來,部分保險公司開展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試點工作,總體平穩有序,取得了積極效果,引起市場和社會關注。基於此,銀保監會立足試點成功經驗,全面研究建立比較完善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確政策要求和導向,進一步規範相關業務,防範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

  《通知》將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其“獨立”更側重於破除保險營銷的層級關係,這是與成熟市場獨立代理人接軌的前提和基礎。

  具體來看,《通知》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定位、條件標準、行為規範、選拔機制、公司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的規則。一是明確基本屬性定位。強調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自主展業、不隸屬團隊的本質特徵。二是嚴格條件標準。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學歷、誠信、專業素養、培訓等方面的標準要求高於傳統個人保險代理人。三是規範從業行為。在個人保險代理人通行行為規則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規則要求和行為規範。四是支持保險公司扶助舉措。從產品設計、授權管理、便利舉措等方面支持保險公司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提供多樣的扶助支持。五是強化保險公司管理責任。要求保險公司全面落實執業登記、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培訓教育等監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職責。六是加強監督管理。從加強非現場監管、信息披露、保險機構監管、人員行為監管等方面明確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對人員和所在公司實行“雙罰”。

  《通知》強調,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上述負責人表示,考慮到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還處於初啓階段,管理方式手段還在摸索,管理責任落實還有待抓實,暫不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將隨着實踐深入和時間推移漸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