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證券時報網】;
做好碳達峯、碳中和工作是中央經濟會議明確的2021年八大重點任務之一。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加快建設全國用能權、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及“實施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專項政策,設立碳減排支持工具”已成為近期各界持續討論的焦點。但要落實好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的碳達峯、碳中和各項工作,財税政策也同樣扮演着關鍵角色。
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隨着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大力推進,碳税已不是市場化機制減排的必須途徑。當下財税部門的重心應在於如何加快能源結構調整,包括對低碳、節能技術的研發鼓勵,以及加大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的税費優惠。
碳税或已不是必須之舉
碳定價機制是氣候治理的核心手段,它與協同政策一起構成氣候治理政策體系,也將成為我國未來碳減排支持工具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資源環境和生態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員樊軼俠指出,根據世界銀行發佈的《2020年碳定價現狀與趨勢》,碳定價機制主要包括五種,即碳税、碳排放權交易、碳信用機制、基於結果的氣候金融以及內部碳定價機制。諸如燃油税和取消化石燃料補貼等多種政策都可以視為是對碳進行隱性定價。
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石化茂名石化執行董事、黨委書記尹兆林就建議,運用市場化機制將碳排放指標向先進企業傾斜,高度重視節能,及時出台相關政策標準,並適時開徵碳税。
實際上,早在2010年,國家發改委會同財政部就發佈報告分析了徵收碳税的可行性。由於當時推行碳税的客觀條件還不夠成熟,推進碳税的工作也隨之被擱置。
“目前我國已經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在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執行上先行一步,所以沒有必要再實施碳税了。”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環境政策與環境規劃研究所所長宋國君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碳税和碳交易在理論上都有實施空間,國際對於採用碳税還是碳排放交易市場有不同的主張,但很少有國家會同時採用這兩種碳定價機制。
宋國君指出,目前,税務部門還無法解決如何正確核查碳排放量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將直接影響到税收規模。而且税收對國民經濟的影響複雜,碳税若是徵收,其徵收規模也會影響到所得税的調控。另外,兩個定價機制同時執行還要考慮到較高的執行成本。
發力能源結構調整
除了加快建設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推動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外,今年政府工作報告還提出要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包括推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大力發展新能源。擴大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範圍,促進新型節能環保技術、裝備和產品研發應用,培育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推動資源節約高效利用。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
“實現碳中和目標,眼下能做的就是低碳、節能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宋國君表示,實現碳中和遠景目標是一段很長的路,其核心是減少並改變以煤炭為主的化石能源大量開發和使用的現狀。現階段有關部門要做的就是加快能源結構調整,加大技術攻關。
目前,財政部對於可再生能源產業的主要扶持方式是財政補貼,但長期的補貼也讓部分可再生能源企業產生了依賴。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長李創軍此前在國新辦發佈會上表態,“十四五”時期,將進一步發揮市場在可再生能源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從今年開始風電光伏發展將進入平價階段,擺脱對財政補貼的依賴,實現市場化、競爭化發展。
宋國君認為,對於可再生能源企業,相關税率降低,或者延長税費優惠政策,就是財税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最大支持。而財政補貼的成本較高,難以精準識別需要補助的企業,在今年財政提倡精準施策下不宜廣泛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