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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江西省人民政府】;

財政部 税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支持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將進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實施力度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將先進製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户,下同),並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税額。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税申報期起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税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税申報期起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税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税申報期起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税額。

二、加大“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將先進製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户,下同),並一次性退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税額。

(一)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税申報期起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税額。

(二)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税申報期起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税額;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税申報期起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税額。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税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税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税、騙取出口退税或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因偷税被税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税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税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税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額。

(二)納税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後,增量留抵税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税額。

五、本公告所稱存量留抵税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税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當期期末留抵税額大於或等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額的,存量留抵税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額;當期期末留抵税額小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額的,存量留抵税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税額。

(二)納税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後,存量留抵税額為零。

六、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髮〔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税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税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税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税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税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公告所稱增值税銷售額,包括納税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税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税差額徵税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對於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髮〔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税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採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税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税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税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税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七、本公告所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税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税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税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税人申請退税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税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八、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税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税額=增量留抵税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税額=存量留抵税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税前一税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税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税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解繳税款完税憑證註明的增值税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税額的比重。

九、納税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税行為,適用免抵退税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辦理完畢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税額;適用免退税辦法的,相關進項税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税額。

十、納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納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納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税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税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税額。

十一、納税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税,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税人應在納税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税納税申報後申請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

納税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時符合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相關留抵退税政策的納税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納税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税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税額。

如果發現納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税人應在下個納税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税款。

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税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適用本公告規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納税人辦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十四、除上述納税人以外的其他納税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税額的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執行,其中,第八條第三款關於“進項構成比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條規定執行。

十五、各級財政和税務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數、周密籌劃、加強宣傳、密切協作、統籌推進,並分別於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納税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税額。税務部門結合納税人留抵退税申請情況,規範高效便捷地為納税人辦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六條、《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22年3月21日

來源:中國政府網、國家税務總局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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