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獨立董事既不“獨立”也不“懂事”?
文:中外管理 任慧媛
責任編輯:胸懷天下
“只會拿錢簽字”“既不獨立也不‘懂事’”“稻草人”“漂亮的花瓶”……
最近,中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們在這些撕不掉的標籤中,又多了一個新的標籤——“高風險,低收益”。
本來是一年拿着十幾萬,偶爾旅旅遊、吃吃飯、籤簽字的美差,如今卻因為一紙判決,變成了一罰就是幾個億的高危職業!
這還得從上市公司康美藥業的判決説起。康美藥業在2019年被發現財報造假,虛增了300億資金,這件事直到近期終於落槌。一審判決康美藥業被判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24.59億元,其中未直接參與造假但在財務報告中籤字的13名董監高,承擔一定範圍內的連帶賠償責任。尤其值得關注的是,5名獨立董事的連帶比例為5%或10%,對應金額高達1.23億元或2.46億元,遠超其任職期間在康美藥業所獲的12萬年薪。
風險和收益如此不對等,這實在是划不來。一時間,A股上市公司中,掀起了一股獨立董事“辭職潮”。短短數天之內,幾十個獨立董事辭職走人。在中國證券市場30多年的發展史中,這一幕從未發生過,可謂是一個奇觀。
其實,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熱議,這些年從未間斷過,此次康美藥業事件,無疑再次將獨董制度的討論推向了高潮。
曹德旺如何解決獨立董事制度的“水土不服”?
獨立董事,顧名思義,是獨立於股東且不在公司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繫或專業聯繫,對公司事物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企業上市之後,成為公眾企業,不再是獨屬於某一個人的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發生了分離。為了防止公司內部管理人員完全控制公司,所以通過獨立董事進行監督,達到內部權力制衡的目的——這是設立獨立董事的初衷。
中國A股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歷史並不算長。而1993年,福耀集團掛牌上市,從那天開始,董事長曹德旺就展開了一場以完善自我為目的的改造,立志要把福耀玻璃真正做成名副其實的上市公司。於是,曹德旺到海外進行調研,並發現了歐美的獨立董事制度——既能監督董事會,又能成為企業的智庫,曹德旺當即就覺得很好。1995年,福耀設立獨立董事,成為中國最先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的企業。
直到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才將獨立董事制度正式確定下來。
引進並不代表照搬,在一開始,曹德旺就看到了獨立董事制度的“水土不服”。於是,1996年,福耀對獨立董事制度做了進一步創新,增加了受信董事,即員工代表董事與獨立董事一起進入董事會,並給出3個席位;同時將大股東的席位壓縮到5席,最終董事會變成11席。任何重大事情上董事會,必須按席位表決。而佔6席的非股東董事通過後,才能形成決議。
“企業引進獨立董事制度,要用好獨立董事,要讓其絕對有權獨立行使職權,能夠做到這一點,對企業發展有很大的幫助。”曹德旺告訴中外管理:獨立董事制度規範了福耀的管理,在福耀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利於企業健康發展。企業要想國際化,首先行為就必須國際化。中國企業對獨立董事的認識可能還要進一步加強。
如今,中國企業正式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已有20年,據統計,中國的4391家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人數為13751名,平均每家有超過3名獨立董事。可見,獨立董事制度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普及(至少在形式上)。
既當不好“包青天”,也當不好“諸葛亮”?
但在實施過程中,獨立董事制度顯然存在一定的誤區。亞洲公司治理協會此前發佈的《治理在覺醒:中國公司治理進化史》顯示,只有5%的中國上市公司對獨立董事的整體表現滿意。
一直以來,中國上市公司所謂的獨立董事其實大多是“人情董事”或是“名譽董事”,獨立性和履職動機堪憂。對此,著名經濟學家、資深諮詢專家鍾朋榮曾在接受中外管理採訪時做過一番闡述:不掌握充分信息的獨立董事,既當不了“包青天”,也當不好“諸葛亮”。
當不了“包青天”,是説獨立董事難以肩負防止大股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防止內部人損害外部人利益的重任。首先,我國上市公司的普遍特徵是“一股獨大”,大多是控股股東“一個人説了算”,不要説沒有股權的獨立董事,就是擁有相當數量股權的二股東、三股東也很少有發言權。其次,目前聘請獨立董事或推薦獨立候選人的一般都是大股東,因此,選出來的人很難在董事會決策中代表中小股東的立場,發揮監督作用。再次,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多是一些兼職的專家、名流,他們沒有時間,同時也沒有去做“包青天”的追求。
作為獨立董事的專家、學者對企業的運營管理有一些自己的看法,這些看法也可能對提高董事會的決策水平有一定幫助,但很有限。實踐表明,由於專家與企業沒有利益關係,獨立董事又是其副業,他們不可能抽出很多時間去研究企業,更不可能全力以赴投身於企業。因此,“諸葛亮”也就沒有當好。
2014年9月,時任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也曾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序言裏寫道,目前,獨立董事主要由公司大股東來進行提名,出於方便溝通等考慮,大股東一般都會提名自己熟悉的人,這樣,難以避免地會造成獨立董事同上市公司之間存在着千絲萬縷的聯繫,不利於獨立董事“獨立”發表意見。
也就是説,獨立董事的選聘是存有悖論的。雖然上市公司是屬於所有股東的,錢也是所有股東的,但聘請獨立董事這件事卻是管理層做的,獨立董事的工資也是管理層發的。如此,獨立董事設置的目的本來是為了防止大股東和管理層的內部控制,但現實中,獨立董事們卻不得不“端誰的碗,看誰的臉”。
一個悖論連着另一個悖論,要説工作量,獨立董事這份工作確實輕鬆,所以不少人認為,獨立董事的工資就是白撿的。但是,如果要真正將公司瞭解透徹,那麼獨立董事必然要耗費大量精力對公司進行調研,而這又絕對不是幾萬元的年薪能夠覆蓋的。
於是,就出現了獨立董事既不“獨立”也不“懂事”的痼疾。
無問責、無激勵,“獨董”就會成雞肋
康美藥業的5名獨立董事被重罰到底冤不冤?
按道理來説,公司花錢聘請獨立董事就是請來幫助監督公司的,領了錢,卻什麼也不管就簽字,出了問題當然要承擔責任,無可厚非。
知名經濟學家、擔任四家A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劉姝威也發朋友圈評價:該案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標誌性事件”“濫竽充數的獨立董事將冒傾家蕩產的風險!”
但細究起來會發現,中國的獨立董事問責機制並不健全,激勵不夠才是大部分獨立董事履職積極性不高的重要因素。
從近年來涉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行政處罰來看,絕大多數都是因為獨立董事所任職的上市公司出現了違法違規事項,都是上市公司違規的“捎帶型”處罰。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對獨立董事精準履職問責機制的虛化。
究其原因,業內人士專門做了分析,一方面是由於在行政處罰實踐中,未能明確區分獨立董事和內部董事的責任和義務,對獨立董事勤勉盡責採取與一般“董監高”同樣的“過錯推定”標準,對獨立董事未按照相關要求完成履職的行為,以對待普通董事未勤勉盡責的規定來執行;另一方面,現有的考核評價約束力不強。內部考核評價通常採用自我評價、相互評價方式進行,考核結果不與獨立董事薪酬掛鈎,對獨立董事履職起不到激勵作用。
對此,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鄒紅豔談道:康美藥業案一審採取了參考專職董事責任適度追究兼職獨立董事責任的原則進行判決,在某種角度上,也反映出獨立董事專門立法的缺失。如果該制度持續缺失,而法院繼續堅持獨立董事承擔與其待遇完全不成比例的責任,可以預見,無人願擔任獨立董事或者獨立董事投棄權票的現象將成為常態。
如何發揮“獨董”應有的價值和作用?
康美藥業案給近1.4萬名A股獨立董事敲響的這記警鐘,再次引發獨董們對自身責任和義務的重視。與此同時,既要避免一走了之的“獨董荒”又要讓其發揮應有的價值和作用,無疑也是值得管理者思考的。
北京南洋林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總裁温元凱告訴中外管理:獨立董事發揮作用,關鍵在約束機制的建立。比如,要建立獨立董事的績效考評制度,對於獨立董事的行權進行記錄、查驗。如果在重大決策失誤中,獨立董事沒有投反對票,那就證明這個獨立董事沒有盡到責任,就應該解聘。如果上市公司出現非法坐莊等違法行為,獨立董事沒有阻止、披露或舉報,那就是“幫兇”。如果一個公司捲入了醜聞,獨立董事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著名經濟學家魏傑則認為,獨立董事不需要什麼特殊權限,與內部董事相同即可。不同的是,其行為要通過公告的形式讓公眾知曉。由於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利益關係,因而他不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他所承擔的責任只有一項,即社會公眾的評判。比如在某項失誤決策中,獨立董事投了贊成票,那麼他就要受到公眾的譴責,而這樣的譴責足以讓他名譽掃地,令其獨立董事生涯完全終結。對於一個知名人士來説,名譽往往比金錢,甚至生命更重要。當然,參與違法違規,或捲入醜聞的獨立董事除外。
魏傑甚至反對獨立董事拿錢,或持股。第一,它不符合獨立董事的要求。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就在於他是不是企業的僱員。而一旦拿了錢,無形之中就成了企業的“內部人士”,還能保證獨立嗎?第二,有些專家經不住誘惑,一旦拿了錢,尤其是拿了企業的股份,難免利令智昏,成為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幫兇”。
也有人建議,在無法改變現有獨立董事制度的情況下,可以嘗試為獨立董事購買“董責險”,降低不當行為引發的責任風險。有媒體報道稱,獨董辭職潮發生後,上市公司的“董責險”也開始走紅。
養“孩子”不能全靠“阿姨”
獨立董事制度,在資本市場較為成熟的國家,靠聲譽機制而運轉,引入到國內,或多或少存在“南橘北枳”的質疑。
鍾朋榮甚至認為,獨立董事制度並不解決中國企業治理結構的根本問題。如果把企業比喻成一個孩子的話,那麼其父母就是大股東,阿姨則是職業經理人和中小股東等。如果小孩只是由阿姨養着,背後沒有父母,那就相當於進了“孤兒院”。“我們的企業治理結構都在以阿姨為支點,圍着CEO、證監會、會計師事務所、獨立董事等在轉,並沒有以股東為支點。”
企業多了幾個獨立董事無非是給企業多找了幾個阿姨,而靠幾個兼職阿姨更是不可能看護好企業的。
因此,應該建立以“父母”為支點和基礎的公司治理結構,在股東方面多做文章,讓股東們發揮股東意識,儘量縮短管理鏈條。
鍾朋榮同時建議,上市公司應引入機構投資者,比如,讓基金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成為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個主要制約因素。如果讓投資者們成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且持有企業的股票超過一年以上,上市公司的效益就與機構投資者的效益直接掛鈎,甚至決定着機構投資者的存亡。機構投資者們就會睜大眼睛去看上市公司的一舉一動,時刻監督企業的運作,甚至可以接受中小股東的委託,進入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參與公司的結構治理。
這些機構投資者可能既是投資專家,又是產業專家,更為重要的是,在每個這樣的董事背後,是一個專業化的機構,一個龐大的專家團隊。這樣一方面對上市公司會提供很好的智力支持,真正當好“諸葛亮”。另一方面能對上市公司形成強有力的約束機制,真正當好“包青天”,其作用將會遠遠超過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