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訂《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

  新華社北京9月19日電(記者姚均芳)記者從中國證監會獲悉,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要求,優化上市證券公司信息披露機制,證監會日前修訂了《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

  證監會於2009年發佈了該規定,以加強對上市證券公司的監管。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隨着資本市場的發展,上市公司治理規則體系不斷完善,內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健全,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有效增強,原規定中的部分條款有必要予以調整完善。”

  據瞭解,本次修訂在保留規定基本內容的前提下,針對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進行了收放結合的局部調整。

  一方面,減輕上市證券公司負擔,取消了月度經營數據和中期報告涵蓋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的披露要求,使得上市證券公司信息披露頻率和內容與包括銀行等在內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精簡了行政審批事項,更新了信息披露要求,使之與最新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再度強化了證券公司內幕信息管理和內部控制有效性要求,補充完善了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應及時披露的相關事項等。

  “整體而言,本次修訂提升了規定的適應性和有效性,完善了上市券商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頻率的公平性要求,同時兼顧其‘證券公司’屬性,強化了信息披露內容的針對性要求,有利於上市證券公司依法健康發展。”常德鵬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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