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制定了《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並於發佈之日起施行。現就實施《管理規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關於從業資格註冊與考試科目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按照其從事的基金業務類型對應的考試科目組合具體如下:
(一)從事公募基金管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股權除外[1])、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基金託管、各類證券類基金服務業務[2]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以下簡稱科目一)和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以下簡稱科目二)。
(二)從事各類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考試科目組合對照表詳見附件1。
二、關於資格註冊協會規定的認可情形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安排、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符合基金從業資格註冊條件: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董事、監事,公募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具備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或者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但最近五年一直從事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分析、基金營銷等業務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銀行從業資格、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或者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資產評估師資格,或者擔任境內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的,或者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的。
(三)通過證券從業資格相關資格考試或者完成證券業從業人員登記的。
(四)在內地從事基金業務的香港專業人員,持有香港證監會頒佈的第4(就證券提供意見)/9(提供資產管理)類金融牌照的。
(五)在內地從事基金業務的台灣同胞,已獲取台灣證券投信投顧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信託業業務人員或高級金融管理師(AFMA)資格的。
(六)經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及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聘用,且在上述區域內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境外專業人才,已具備境外基金相關從業資格的。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由所在任職機構向協會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時應當提供相關資格證書、證明,或者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資產管理規模證明。
協會將根據行業與市場發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調整符合基金從業資格註冊條件的認可情形。
認可情形對照表詳見附件2。
三、關於其他考試成績認可的安排
根據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認可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及《證券發行與承銷》(僅限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科目的考試成績。
通過上述相關科目考試首次向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含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註冊應當在註冊之前兩年內完成不少於30學時後續職業培訓或者重新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四、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協會發布的《關於基金銷售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九)(十一)(十二)》《關於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7〕100號)《關於開展基金銷售機構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註冊管理的通知》(中基協字〔2019〕131號)《關於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9〕348號)以及《關於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18〕3號)《關於境外基金專業人才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22〕3號)有關從業資格取得方式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
1.基金從業資格註冊考試科目組合對照表
2.基金從業資格註冊認可情形對照表
注:[1][2]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權投資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和在各類基金服務機構中僅從事私募股權基金服務業務的從業人員,需要通過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試科目組合進行從業資格註冊。
本文源自中國基金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