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管理规则》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从业资格注册与考试科目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按照其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对应的考试科目组合具体如下:

(一)从事公募基金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股权除外[1])、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各类证券类基金服务业务[2]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以下简称科目一)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以下简称科目二)。

(二)从事各类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考试科目组合对照表详见附件1。

二、关于资格注册协会规定的认可情形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五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者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或者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

(三)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的。

(四)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的。

(五)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已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的。

(六)经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证明,或者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

协会将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认可情形。

认可情形对照表详见附件2。

三、关于其他考试成绩认可的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仅限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科目的考试成绩。

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首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四、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协会发布的《关于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十一)(十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7〕100号)《关于开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管理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131号)《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348号)以及《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3号)《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3号)有关从业资格取得方式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基金从业资格注册考试科目组合对照表

2.基金从业资格注册认可情形对照表

注:[1][2]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和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需要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科目组合进行从业资格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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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中国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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