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日前更新披露2023年1號市場禁入書,指向新研股份相關責任人員。
來源:證監會網站
另據證監會同日更新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對新研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責令新研股份改正其違法行為,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
來源:證監會網站
虛增營收超33億元
經證監會調查,新研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因新研股份收購明日宇航,2015年11月1日起,新研股份將明日宇航納入合併範圍。新研股份2015年披露的利潤包含明日宇航2015年11月至12月的利潤。
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過虛構業務和提前確認收入兩種方式實施財務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虛增營業收入3346503750.10元,各年度虛增營業收入分別佔當期披露金額的25.05%、45.50%、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虛增利潤總額1311201540.66元,各年度虛增營業收入分別佔當期披露金額的50.69%、136.67%、118.24%、90.66%、6.77%。
證監會認為,新研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行為。
多名高管被罰
證監會指出,根據相關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決定:
責令新研股份改正其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
對韓華(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新研股份董事、總經理,2009年至2015年為明日宇航實際控制人,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董事長)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對匡理鵬(2013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財務總監,2019年4月至今任新研股份財務總監,2020年12月至今任新研股份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的罰款;
對周衞華(2009年6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董事長,2015年11月至2019年5月任明日宇航董事)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罰款;
對張舜(2012年至今任明日宇航副總經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總經理)、胡鑫(2015年1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副總經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總經理)、劉佳春(2012年2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副總經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總經理)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對楊立軍(韓華妻子,2009年12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北京分公司辦公室主任,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董事)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的罰款。
另據證監會同日披露的市場禁入決定書,證監會決定,對韓華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對張舜、匡理鵬分別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在多份造假合同中籤字
周衞華等人提出申辯意見。
經複核,證監會認為,周衞華作為上市公司原董事長、原實際控制人,對信息披露事務負有領導責任,理應全面瞭解上市公司經營、財務等狀況,對上市公司收購的子公司明日宇航同樣負有管理責任,因明日宇航為二級保密單位從而未能掌握子公司真實財務狀況並不是免責的法定事由,信賴中介機構的報告也不能構成其已勤勉盡責的履行了董事的職責,但在發現問題後採取了一定的手段進行調查、核實,證監會對其的處罰幅度已經考慮了相關情節。
張舜作為明日宇航副總經理,在多份造假合同中籤字,其主張不知悉相關合同系為虛假合同,並無其他證據證明,不足以採信;同時其作為新研股份高級管理人員,在未審閲年度報告的基礎上即簽署確認,正是其未勤勉盡責的表現。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因此,對相關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胡鑫作為明日宇航副總經理,知悉報表收入金額遠超實際業務金額,同時作為新研股份高級管理人員,在未勤勉盡責的情況下籤署確認了相關年度報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對相關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匡理鵬在韓華領導下,組織明日宇航其他財務工作人員實施明日宇航在2015年至2019年4月期間的財務造假行為,導致新研股份2015年至2019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是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時,匡理鵬以新研股份高級管理人員身份參與了新研股份2019年年報審閲,明知新研股份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仍然簽字表決通過。匡理鵬對明日宇航財務造假行為和新研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是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責編:劉安琪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