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新制藥因擬收購興盟生物這一重大資產重組至今已歷時一年,卻無法按時召開股東大會,更是兩度解聘獨立財務顧問至今或仍空缺。為此,近日,南新制藥收到了上交所的問詢函。
重大資產重組歷時一年 獨立財務顧問或依然空缺
據南新制藥有關重大資產重組的最新公告,即11月8日發佈《關於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進展公告》,顯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標的公司的內部重組工作仍在有序推進,各中介機構的工作仍在繼續進行,本次交易各方正在審議、完善本次交易方案及交易相關協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發現可能導致公司董事會或者本次交易的交易對方撤銷、終止本次交易方案或對本次交易方案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相關事項。
南新制藥在該公告中提及,本次交易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並經有權監管機構 批准後方可正式實施,本次交易能否順利實施尚存在不確定性。
然而,如果從南新制藥披露的歷史進展來看,始於2020年11月9日《湖南南新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的問詢函的公告》,至今,該重組事項已整整歷時一年,然而,南新制藥卻依然無法召開股東大會,期間更是兩度解聘獨立財務顧問。
股東大會一再延期。2021年6月8日,南新制藥發佈《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再次延期發出召開 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受新冠疫情影響,本次交易延期至 2021 年 7 月 8 日前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
2021年7月5日,南新制藥發佈《關於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暨再次延期發 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受新冠疫情影響,本次交易延期至 2021 年 8 月 8 日前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
而最新設計股東大會的公告,即8月7日,南新制藥發佈的《關於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暨無法在規定 時間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專項説明》,、鑑於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審計、評估工作 量較大,同時受新冠疫情影響,相關工作 進度不及預期,公司無法在首次審議本次 交易相關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後的規 定時間內發出召開審議本次交易相關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
除了股東大會一再延期外,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上,南新制藥更是兩度解聘獨立財務顧問,並且目前獨立財務顧問或依然處於空缺狀態。
2021年6月5日,南新制藥披露的《關於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暨變更獨立財務顧問的公告》顯示,本次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由華興證券有限 公司變更為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21年8月7日,南新制藥披露的《關於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暨無法在規定 時間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專項説明》,公司不再聘用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本次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
而有關獨立財務顧問的最新消息,即南新制藥10月8日披露的《關於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進展公告》,顯示,公司正在遴選本次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
上交所下發問詢函:直擊股東大會一再延期、獨立財務顧問空缺等問題
11月8日,上交所向南新制藥下發了《關於湖南南新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問詢函》,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發出13問。
“一、你公司於 2020 年 11 月董事會審議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按規定應當於董事會決議公告後 6 個月內發佈召開股東大會通知。你公司於 2021 年5 月至 7 月,先後三次發佈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公告,於 2021 年 8月 7 日披露公告稱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召開股東大會並不再聘用華泰聯合證券作為獨立財務顧問。2021 年 9 月至今,先後發佈三次進展公告披露收購相關工作仍在推進中。請你公司進一步説明:(1)公司上述重大資產重組推遲並兩次變更財務顧問的具體原因;(2)公司目前已完成和未完成的主要工作,評估並明確列示後續各項工作開展及完成時間;(3)公司是否已聘任新財務顧問,如否,請説明相關計劃,目前是否有意向合作的財務顧問;(4)重組事項推進是否存在實質性障礙,是否存在因延期而導致交易方案違約或終止風險。”
“二、根據《湖南南新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 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披露,標的資產預估交易價格為 264,258.28 萬元, 其中現金對價 92,307.28 萬元、股份對價 171,951 萬元。交易估價主要假設因素包括公司管線情況、產品研發進度及市場前景等。股份發行價格不低於 44.0835 元/股。公司披露預案時股價為 49.5 元/股,發佈最近一期進展公告時股價為 27.3 元/股。請公司進一步説明:(1)交易延期對本次交易評估結果、交易作價、補 償承諾的影響。基於目前公司股價大幅下跌的情況,重組方案主要條款是否存在 重大變動風險,是否對交易對價及股份現金支付比例造成影響,是否存在損害公 司及投資者利益情況;(2)交易延期對公司主營業務開展、公司競爭力、經營情 況、公司戰略等方面的影響、存在的風險及公司的應對措施;(3)交易延期對標 的資產主要產品研發及經營情況的影響。”
“三、根據公司與興盟有限公司及其股東 2020 年 11 月簽署的《發行股份及支 付現金購買資產框架協議》16.2 條約定,若協議生效條件未能在簽署之日起的 12 個月內成就的,在期滿後各方應協商延長期限;如不能在期滿後的 1 個月內 就延長期限達成一致,自 1 個月期滿後次日起協議自動終止。請公司進一步説 明:(1)目前各方協商進展;(2)如延期或終止,公司是否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重組事項推進是否存在實質性障礙,是否存在交易方案違約或終止風險, 以及相關防範措施。”
“四、根據前期公告披露,公司與興盟生物醫藥(蘇州)有限公司重新簽署《借 款協議》及《借款協議之補充協議》,公司將向興盟生物醫藥(蘇州)有限公司 分期出借 2 億元人民幣用於過渡期內的研發和經營。請你公司補充披露:(1)截 至目前,資金出借的進展情況,明確列示資金出借金額、時間、預計還款時間、 評估還款是否將出現重大延期;(2)雙方是否存在其他借貸安排;(3)重組交易 違約或終止是否影響該筆出借款回收,是否存在相關防範措施。”
上交所要求,就上述事項,南新制藥獨立董事需逐項發表意見,並請保薦機構西部證券進行核查並逐項發表意見。並且,南新制藥及保薦機構於2021 年 11 月 16 日前,就上述問題進行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