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憑證,將迎新規!
作為銀行保本理財優質替代的券商收益憑證,即將迎來新規!
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證券公司收益憑證發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系列配套文件,並向行業徵求意見。
中證協指出,自2014年試點以來,收益憑證在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滿足投資者多元化財富管理需求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規範證券公司收益憑證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風險,促進收益憑證規範健康發展,有必要健全收益憑證相關業務規範。
具體來看,此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共計六章36條,對收益憑證的發行規範、投資者保護、合規風控、自律管理進行全面梳理。其中,《管理辦法》對券商發行收益憑證提出分級餘額管理要求,將待償還收益憑證餘額與分類評級結果及淨資本規模掛鈎,評級下降的需壓縮存量規模。
另外,對於證券公司發行固定收益憑證,《管理辦法》要求利率水平不超過比較基準的140%。如按此標準,收益憑證作為券商攬客的“新户福利”工具之一,效果將有所下降。
來看詳情——
實行分級餘額管理
何為收益憑證?《管理辦法》中將收益憑證的定義規範為:證券公司在櫃枱或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報價系統)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按照是否向投資者支付單一固定利率,收益憑證分為固定收益憑證和浮動收益憑證。
發行條件上,《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發行收益憑證,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且淨資本、風險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率等核心風險控制指標在近2年內持續符合規定。另外,發行浮動收益憑證的券商,應當具有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
在收益憑證的規模控制方面,《管理辦法》推出了分級餘額管理:上一年度分類評級結果為A類、B類BBB級、B類BB級、B類B級、C類及以下的證券公司,待償還收益憑證餘額應分別不超過公司淨資本的60%、50%、40%、30%、20%。
證券公司的分類評級每年動態調整,一旦出現評級下降該怎麼辦?對此《管理辦法》中要求對因分類評價結果下調導致餘額上限調整的,應在證監局告知證券公司上一年度分類評價結果的六個月內有序壓縮存量規模,收益憑證達到規範要求前原則上不得新增發行。經協會認可,為防範流動性風險確有必要新增發行或延期的除外。
對於收益憑證的發行期限和發行利率,《管理辦法》也給出了約束標準:證券公司發行固定收益憑證,利率水平應不超過比較基準的140%;收益憑證最低期限不得少於7天,證券公司設置提前終止條款的,不得違背上述最低期限要求。
比較基準為同一證券公司同年或上一年度在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發行的近似期限債務融資工具利率。同期未發行上述債券的,可參考其他證券公司同期發債利率或市場基準利率。
不得突破200人限制
長期以來,收益憑證都作為低風險、穩收益的投資品類而存在。在“資管新規”落地後,收益憑證甚至在市場上傳出“最後的保本理財”的名聲。
然而,雖然風險等級要求很低,但收益憑證在管理上屬於私募類,在宣傳推介、投資者門檻等方面有諸多限制。
《管理辦法》中即要求,證券公司發行收益憑證,不得通過設立多個資產管理產品,同時投資於同一收益憑證,或拆分份額或者轉讓份額收益權等方式,變相突破投資者不得超過二百人的限制。
同時,證券公司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傳單、佈告、自媒體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在銷售過程中,不得使用誤導性詞彙,片面誇大強調收益。
不得公開宣傳,亦不得委託其他機構代銷。《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發行收益憑證,應當由證券公司自行或其取得代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子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控和銷售人員培訓,在銷售過程中客觀揭示投資者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投資者適當性標準上,《管理辦法》要求,收益憑證的投資者應當是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專業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收益憑證的風險特徵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有效措施瞭解和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確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進行匹配銷售。
認購門檻方面,證券公司發行收益憑證的,單個投資者的認購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發行浮動收益憑證,因市場風險可能導致投資者本金損失的,單個投資者的認購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
浮動收益不得掛鈎私募、場外衍生品
兼具收益性和靈活性的浮動收益憑證,在此次《管理辦法》中亦進行了多方規範。例如,《管理辦法》要求,內嵌期權和互換的浮動收益憑證,因市場風險可能導致投資者本金損失的,應當分別參照場外期權、收益互換有關規定,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掛鈎標的管理、合約設計、對沖管理等各項工作。
另外,在掛鈎標的管理上,浮動收益憑證掛鈎標的應當具備公允的市場定價、良好的流動性,包括但不限於股票、股票指數、大宗商品等標的資產。浮動收益憑證不得掛鈎私募基金及資管計劃等私募資管產品、場外衍生品,協會認可的情形除外。
風險揭示上,《管理辦法》要求,浮動收益憑證的風險揭示書應當包括對收益憑證性質、結構、掛鈎標的、估值方法、假設情景分析及最大可能損失的説明。證券公司發行浮動收益憑證,因市場風險可能導致投資者本金損失的,損失幅度不得超過掛鈎標的變動幅度,同時證券公司應與投資者在認購協議中明確約定本金損失的最大比例。
風控管理方面,證券公司發行浮動收益憑證的,內嵌衍生品部分在衍生品設計、對沖交易、風險敞口和限額管理等各個環節均應納入公司場外衍生品合規風控體系,按照衍生品實質計量風控指標。
銀行保本理財優質替代
自2014年5月試點以來,收益憑證對於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滿足投資者多元化財富管理需求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相對於銀行理財、公募、私募、券商資管產品、信託等大類理財品類而言,收益憑證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説略顯陌生。
中國基金報記者觀察到,目前多家券商APP中將收益憑證置於“理財”-“定期”板塊,屬於低風險理財範圍。
亦有一線客户經理向記者表示,收益憑證不能提前購回,只能到期後本息自動到賬,“保本”寫入合同當中。“風險等級要求低,但屬於私募類,不能公開宣傳,比較矛盾。”
另外,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券商發行收益憑證利率水平不超過比較基準的140%。如規範正式落地後,收益憑證作為券商攬客的“新户福利”工具之一,效果或將有所下降。
記者獲得的一份某中型券商收益憑證產品説明書顯示,該期產品發行規模為1500萬元,產品期限188天,固定收益類3.7%(年化),最低認購金額5萬,按照1萬元整數倍遞增;募集資金用於公司補充營運資金。從產品要素來看,固定收益憑證與曾經廣受投資者歡迎的預期收益型銀行理財較為類似。
同時,由於“本金保障”的特性,收益憑證也與結構性存款一樣,成了多家上市公司理財的重要途徑。例如,1月14日,全柴動力即發佈公告稱,認購8000萬元的華安證券“遠揚鑫利31期浮動收益憑證”,預計年化收益率為2.80%-3.56%,產品期限為186天,收益類型為“本金保障型”。
值得關注的是,自2021年以來,“雪球收益憑證”曾經爆火,一度規模超過千億水平。監管部門曾發佈通報,要求各證券公司持續強化風險意識,切實加強相關業務條線合規風控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