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顧志娟)在10月23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證監會將在總結評估基礎上適時修訂《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指導交易所建立健全相關業務規則,以做好財務顧問機構及其業務的備案和監管工作。
證監會於7月24日發佈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近日又發佈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進一步明確了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的備案程序和相關監管要求。
高莉表示,財務顧問機構為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併、分拆、股份回購、股權激勵等事項提供專業服務並出具專業意見,財務顧問機構的執業質量直接關係到上市公司質量以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境外看,財務顧問業務在香港仍屬於持牌業務,從境內實踐看,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重要業務均由證券公司承擔,部分股份回購、股權激勵由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承擔,其他機構較少開展相關業務。
結合市場實際發展,現階段總體考慮暫由相關開展展業經驗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機構來共同開展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業務。其他類型主體也曾提出過財務顧問業務備案意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將對這些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能力進行評估,待評估後研究穩步開展和擴大展業機構範圍,確保財務顧問業務開展規範,同時風險可控。證券交易所結合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信息披露等日常監管工作,要強化對財務顧問機構及其業務的自律監管,引導上市公司相關方從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投資者利益角度出發審慎選擇財務顧問機構。證券業協會研究將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納入會員自律管理,知道相關機構規範運作。證監會將強化財務顧問的備案以及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效和有機聯繫,嚴厲打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下一步證監會將在總結評估基礎上適時修訂《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指導交易所建立健全相關業務規則,以做好財務顧問機構及其業務的備案和監管工作。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顧志娟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