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互聯網人身險新規徵求意見 明確產品“互聯網專屬”標籤

由 夏德才 發佈於 財經

昨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旨在從源頭重點解決互聯網人身險業務非理性價格競爭、銷售不規範、服務效能不高等問題。

明確業務經營門檻

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台,或委託全國性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台,公開宣傳和銷售互聯網人身險專屬產品、訂立保險合同並提供保險服務。

《通知》的一大核心要點,即明確互聯網人身險的經營門檻,即具備一定能力的保險公司才可以經營互聯網人身險業務。

《通知》對保險公司主體有明確要求: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75%;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人身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於100%,財產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的責任準備金回溯未出現不利進展;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等。

此外,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險業務,還應具備《通知》要求的技術能力、運營能力和服務能力。

實施產品專屬管理

隨着市場參與主體及投保人羣的不斷擴大,對互聯網人身險業務進行專屬管理乃大勢所趨。

《通知》明確互聯網渠道所售人身險產品須為專屬產品,實行獨立核算,實施定價回溯監管。專屬產品範圍包括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以及獲得銀保監會同意開展的其他人身險產品。

《通知》特別強調,通過互聯網經營十年期及以上人身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在資本實力、行為規範、風險防控等方面均應符合相應條件。

在明確實施產品專屬管理的同時,《通知》還規範了互聯網人身險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包括:對部分產品提出落地服務要求,明確經營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的保險公司建設服務網絡;建立投保適當性評估機制,引導保險公司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客户;壓實保險公司核保責任,解決在線業務核保形式化問題。

讓消費者享便利得實惠

無論是從設置經營資質准入,還是細化產品定價及服務要求,《通知》所體現出的監管思路,均是站在消費者角度,旨在為老百姓(68.020, 0.29, 0.43%)提供更實惠的產品、更便捷的服務,真正發揮互聯網保險產品“普惠”“普及”的特點。

比如,在對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運營能力要求上,《通知》要求公司具備全流程在線的運營能力,便於讓消費者獲得更好的服務體驗感;在服務能力要求上,《通知》引導保險公司根據互聯網特質改善服務能力,在合同送達等具體服務上要求提速。

在最受保險公司關注的定價機制方面,也體現了監管部門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初衷。比如,從《通知》中“一年期以上專屬產品不得設置直接佣金和間接佣金”等表述中可看出,監管部門意在引導保險公司利用互聯網科技等手段,降低佣金、優化費用結構,同時提高服務效率,以及堵住保險公司通過“擦邊球”的方式來誘導或誤導消費者的漏洞。

壓實公司和總精算師責任

為充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應建立健全產品回溯機制。

保險公司應於每季度末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人身險產品進行定價回溯,重點關注賠付率、發生率、費用率、退保率、投資收益率等關鍵指標,回溯實際經營情況與精算假設之間的偏差,並主動採取調整和報告措施。監管部門可據此啓動質詢、調查、檢查等監管程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事項。

《通知》還提出建立互聯網人身險經營登記披露機制。每年對保險公司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範圍合作機構信息、專屬產品定價回溯情況等進行登記管理,並向社會披露。對於查實確有缺陷的互聯網人身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公告並整改。

《通知》壓實了保險公司對於互聯網保險專屬產品的定價責任和管理責任,以及壓實了公司總精算師的審慎定價責任。

保險公司如存在未按照要求定期回溯、使用虛假數據、定價風險長期未改善等情況,除按規則予以處理外,監管部門還將向公司董事會提示相關風險、向全行業公開通報,同時追究總精算師直接責任,以及公司主要負責人、互聯網渠道分管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險業務,如違反《通知》有關規定的,視情況採取監管談話、風險提示、行業通報和一定時期內停止新產品報備等監管措施,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與此同時,為給予保險公司一定的調整空間,《通知》對已經開展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給予了過渡期。保險公司應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充分評估、提前預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整改,並於2022年1月1日前符合《通知》各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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