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前期12366納税服務熱線分析的納税人和繳費人來電諮詢情況,我們整理了納税人和繳費人關注度較高的部分熱點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本期為個人所得税政策類熱點問題,其餘類型熱點問題將會在徵期陸續推出,敬請關注。
目錄
1.對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優化後的預扣預繳方法是什麼?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2.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居民個人,能否按照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優化後的預扣預繳方法進行申報?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3.《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出台後,扣繳義務人該如何操作?
4.個體工商户緩繳個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5.2020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税?
6.2020年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額未扣除完的,是否可以結轉到2021年繼續扣除?
1.對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優化後的預扣預繳方法是什麼?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答: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對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税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在《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税人的備註欄註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根據本《公告》的解讀規定,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説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上一納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2)上一納税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税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僱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2.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居民個人,能否按照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優化後的預扣預繳方法進行申報?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答: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一、對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税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在《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税人的備註欄註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二、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本《公告》的解讀規定,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具體來説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上一納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申報了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2)上一納税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税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税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3.《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出台後,扣繳義務人該如何操作?
答:採用自然人電子税務局扣繳客户端和自然人電子税務局WEB端扣繳功能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並預扣本年度1月份個人所得税時,系統會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自動彙總並提示可能符合條件的員工名單,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情況核對、確認後,即可按本《公告》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採用紙質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則需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判斷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税人,再按本公告執行,並需從當年1月份税款扣繳申報起,在《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税人的備註欄填寫“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
4.個體工商户緩繳個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户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税經營所得納税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税,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户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税,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劃繳。
2021年1月1日-3月31日,是2020年度經營所得彙算期,請享受個税緩繳政策的納税人在進行經營所得彙算時,關注自己扣款賬户餘額,以便順利完成經營所得彙算清繳,
5.2020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税?
答: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税〔2018〕164號)第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税率表),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税。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6.2020年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額未扣除完的,是否可以結轉到2021年繼續扣除?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第三十條 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額一個納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來源:山東税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