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瑤健康信披違規被責令改正 去年年報多處數據存差異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7日訊 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對湖北均瑤大健康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均瑤健康”,605388.SH)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湖北監管局發現均瑤健康存在以下違規事實:均瑤健康於2021年4月16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報告,其中第四節“經營情況討論與分析”中披露多處數據存在差異。一是列示的2019年原材料採購金額與招股説明書披露的不一致,金額相差3.75億元;二是產銷量情況分析表中披露的乳酸菌飲品銷售量與下方文字説明披露的銷售量存在1.11萬噸差異;三是產銷量情況分析表和銷售收入產品情況表中披露的產品銷量共計存在1888.17噸差異;四是銷售收入產品情況表和主營業務分產品情況表披露的其他飲品銷售收入存在43.39萬元差異;五是主營業務分產品情況表和成本分析表的分產品營業成本存386.68萬元差異。上述差異均系統計口徑不一致導致,但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差異產生及統計口徑變化的原因。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二十六條中第(六)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第二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湖北監管局決定對均瑤健康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按規定記入誠信檔案。

  湖北監管局要求均瑤健康應當在2021年8月30日前修正2020年年報中的相關信息,並在2021年8月30日前向湖北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湖北監管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相關法規: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二十六條中第(六)款:公司應當保持業務數據統計口徑的一致性、可比性,如確需調整的,公司應當披露變更口徑的理由,並同時提供調整後的過去1年的對比數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第二十一條: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於對湖北均瑤大健康飲品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湖北均瑤大健康飲品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你公司於2021年4月16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報告,其中第四節“經營情況討論與分析”中披露多處數據存在差異。一是列示的2019年原材料採購金額與招股説明書披露的不一致,金額相差3.75億元;二是產銷量情況分析表中披露的乳酸菌飲品銷售量與下方文字説明披露的銷售量存在1.11萬噸差異;三是產銷量情況分析表和銷售收入產品情況表中披露的產品銷量共計存在1888.17噸差異;四是銷售收入產品情況表和主營業務分產品情況表披露的其他飲品銷售收入存在43.39萬元差異;五是主營業務分產品情況表和成本分析表的分產品營業成本存386.68萬元差異。上述差異均系統計口徑不一致導致,但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差異產生及統計口徑變化的原因。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二十六條中第(六)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第二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按規定記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在2021年8月30日前修正2020年年報中的相關信息,並在2021年8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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