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徵信新規將至,個人信用信息如何更安全

由 合永順 發佈於 財經

閲讀提示

隨着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不斷完善,信用信息的應用也更加廣泛。與此同時,部分打着大數據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號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過度採集個人信息,並用於非法營利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隨着徵信新業態不斷湧現,徵信邊界不清,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不斷出現。日前,央行發佈《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信用信息和徵信業務,信用信息採集、加工等進行了規定。這一正在制定中的“辦法”被認為是徵信業的重磅規制。

央行日前發佈《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這是繼2013年《徵信業管理條例》和《徵信機構管理辦法》實施後,徵信行業有望迎來的又一重磅新規。

在1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副局長田地表示,個人徵信業務需要持牌經營,並納入徵信監管。打着大數據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號,未經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行為,均屬於違法行為。

有APP宣稱可速查徵信

近年來,隨着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信用信息的應用也更加廣泛。但部分機構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過度採集個人信息,並用於非法營利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盯上個人徵信信息,實施詐騙。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資料顯示,2018年1月至10月期間,某科技公司曾通過開發二手產品租賃平台“優返租”APP、“微粒信”平台等,自動儲存註冊用户的包括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和芝麻信用分等個人徵信信息,並通過銷售200餘萬條公民信息獲利800餘萬元。

《工人日報》記者在手機應用商店輸入“徵信”,顯示有十幾款可提供專業查詢徵信報告的APP。有些聲稱直連央行,最快兩小時拿到徵信報告。

記者發現,這些APP要求獲取用户手機多項隱私權限,包括位置、電話號碼、訪問攝像頭,甚至包括讀取短信和通信記錄等。有留言評論表示,“查詢的信用報告並沒有多大用處,就是騙個人信息的”。

此外,隨着移動互聯網、互聯網金融以及區塊鏈等技術的快速發展,徵信新的業態不斷湧現,徵信邊界不清,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不斷出現。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辦法》明確了何為信用信息,並圍繞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環節,提出了信息採集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則、信息採集禁止行為、明確告知信息主體並取得同意、用於合法目的等要求,依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國際法系主任顏蘇表示,明確信用信息範圍,有助於防止個人信息被過度採集。

2月5日,工信部通報2021年第二批侵害用户權益行為的APP名單,26款語音、輸入法、瀏覽器、智能穿戴類應用進入名單,違規行為涉及違規調用麥克風、通信錄、相冊等權限等。其中,18款APP存在“違規收集個人信息”問題,佔比近7成。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徵信涉及的關鍵問題就是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

“民法典的出台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提出新規,此次《辦法》也是參考民法典、網絡安全法等現行法律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以及與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的銜接,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朱巍説。

部分機構打個人徵信業務“擦邊球”

除了濫採濫用,徵信數據還面臨未經授權被私自查詢的風險隱患。

中國人民銀行紹興市中心支行官網顯示,2020年1月17日,有兩家銀行曾因未經同意查詢企業的信貸信息而被處罰。此外,類似被私查徵信的情況也出現在個體自然人身上。據融360維度發佈的《中國大眾徵信意識情況調查》報告顯示,超三成受訪者遭遇過“被查詢”個人徵信。

記者在電商平台、網頁搜索發現,市面上提供各種徵信服務的機構五花八門,難辨真假,涉及業務種類繁多。有的商家稱可提供徵信恢復、修改等服務,甚至有中介聲稱認識銀行內部人士,可通過專業的技術手段進行徵信修復。

《辦法》對此明確,信息主體可以向徵信機構查詢自身的信用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向徵信機構要求提供完整的信用報告,徵信機構不得以刪除不良信息或不採集不良信息為由,向信息主體收取費用。而以“信用信息服務、信用服務、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修復”等名義對外提供徵信功能服務也將納入管理範圍。這意味着,當前市場上部分機構的“擦邊球”行為將得到更有效的監管。

有業內人士表示,徵信業屬於金融業範疇,需要明確持牌經營準則,同時作為數據密集型行業,更需要加強對數據、對信息安全的保護。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個人徵信,不利於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

對個人信用評價還需細化規定

“未來,信用可能比錢還重要。”朱巍表示,在信用社會,個人徵信和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作用也越來越重要,而沒有規則的徵信只能對信用社會產生損害。

朱巍認為,此次《辦法》一方面保障了被徵信人知情、查詢、更改、刪除等權利,是民法典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延伸;另一方面劃清了徵信機構開展徵信業務的底線,特別是提到了社會監督,是以建設信用社會利益最大化為核心,促進徵信行業健康發展。

顏蘇則指出,如何在信息利用和個人隱私之間找到一個恰當的平衡點,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此外,顏蘇還提出,對個人進行信用評價應用的場景、程度、目的等都還應做更加細化的明確和規定。當前一些地方實施的失信懲戒機制受到爭議,諸如將手機欠費信息接入個人徵信系統、有地方擬用徵信約束跳槽等。

“應綜合考慮便利性和對個人權利的影響,以及是否有法律依據,最終目的是讓個人生活更便利,社會管理成本降低,形成國家、社會、個人共贏的局面。”顏蘇説。(記者 唐姝 實習生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