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下達2023年第一批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具體如下:
有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國稀土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廈門鎢業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稀土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現將2023年第一批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下達給你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3年第一批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為120000噸、115000噸。
二、各稀土集團要在指標下達後,及時商下屬企業所在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指標分解下達,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及所在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在各集團門户網站公示當年在產礦山和所有冶煉分離企業名單。
三、指標應集中配置給技術裝備先進、安全環保水平高的重點骨幹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分配指標:
(一)礦山企業沒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
(二)冶煉分離企業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錄的落後生產工藝和冶煉分離產能低於2000噸(折稀土氧化物)/年的,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
(三)達不到《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1-2011)和放射性防護等環保要求的,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尾礦庫管理要求的;
(五)長期停產,不具備生產條件的。
四、稀土是國家實行生產總量控制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指標和超指標生產。各稀土集團要嚴格遵守資源開發、節約能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按指標組織生產,不斷提升技術工藝水平、清潔生產水平和原材料轉化率;嚴禁採購加工非法稀土礦產品,不得開展稀土產品代加工(含委託加工)業務;綜合利用企業不得采購加工稀土礦產品(含富集物、進口礦產品等);利用境外稀土資源要嚴格遵守進出口有關管理規定。
五、有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提升依法監管能力,充分利用稀土產品追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按月調度檢查轄區內企業的指標執行情況,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及時上報抽查結果。
六、各稀土集團須按時上報指標執行情況,以及利用進口礦、獨居石等其它各類原料的冶煉分離生產情況;加快企業內部產品追溯系統建設,不得偽報、瞞報、隨意更改數據;要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業生產數據安全。
七、請各稀土集團按照調度報表要求,於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上月生產數據(含追溯系統數據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