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2021年首份紀律處分?容百科技董事長及董秘被通報批評

科創板2021年首份紀律處分?

6月15日,資本邦瞭解到,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董事長白厚善、董事會秘書張媛被予以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經查明,2021年5月27日,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白厚善、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媛等公司工作人員共同參加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舉行的“2021中期策略會”相關投資者交流會活動。投資者交流會活動由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媛主持,到場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資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等外部參與方共100餘家。

交流會上,公司總裁助理兼正極事業部常務副總經理在做“關於高鎳行業趨勢及公司近期發展”主題報告時指出,公司下游需求旺盛,第二季度以來公司維持現有產能滿產、已披露的新增產能陸續投產,公司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業績超預期。在互動環節涉及前驅體產能規劃話題時,公司前驅體事業部總經理回答稱,公司前驅體業務板塊經營狀況發生好轉,不僅多晶前驅體銷量顯著增長,而且單晶前驅體出貨量也已經達到500噸左右。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白厚善補充説明表示,今年開始公司前驅體業務迅速上產量,從第一季度開始扭虧為盈,第二季度將會顯著盈利,下半年前驅體業務盈利會達到更好狀態。本次交流會活動引起媒體廣泛報道和轉載,市場關注度較高。公司股票價格於5月28日上漲19.99%,於5月31日上漲18.94%並觸及異常波動。

上市公司的產能建設進展、實際投產及產量情況,屬於投資者高度關注的重要經營性信息,對於投資者明確對上市公司的業績預期具有直接影響。同時,上市公司的未來業績屬於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和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核心信息。上述相關信息應當由公司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但是,公司有關人員在小範圍的投資者交流會上透露有關產能建設、實際投產及產量等重大信息,並做出公司主要業務未來業績超預期的預測,公司股票價格隨後發生異常波動。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要求,影響惡劣。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白厚善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第一責任人,是本次信息披露不公平事件的主要參與人、實施者,對本次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媛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和公司投資者交流會現場主持人,未能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內部管理工作,在重大信息對外發布過程中未盡到審慎核查義務,導致相關重要事項在未公告的情形下通過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對外發布,對公司本次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白厚善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4.1.1條、第5.1.2條、第5.1.6條、第5.4.3條等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5.1.2條、第5.1.6條、第5.4.3條等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白厚善稱,其不是本次事件中“業績超預期”等主要敏感信息的披露人,僅對公司前驅體等局部業務業績作了欠審慎的評述和分析,發言的主旨是對行業趨勢、格局和公司地位進行分析,並非有意披露公司該部分業務的業績或進行業績預測。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第一責任人,其事前對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合規性要求、事中及時提醒張媛適當控制報告人的信息披露尺度及注意發言時間、事後積極主動並親自佈置檢討、糾正存在的信息披露問題,並採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其對相關事件僅負有領導(間接的)責任。

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媛稱,在本次交流會活動中未披露欠公平性的敏感信息,其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實施信息披露不公平事件的情況,屬於較輕微的過失性錯誤。其事前對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合規性要求、事中未直接闡述有違信息披露原則的重大信息、事後積極配合監管要求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針對公司有關責任人提出的申辯理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經審議後認為不能成立:

一是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白厚善在交流活動中直接透露表示,今年開始公司前驅體業務迅速上產量,從第一季度開始扭虧為盈,第二季度將會顯著盈利,下半年前驅體業務盈利會達到更好狀態。而前驅體業務是公司兩大核心業務之一,受到投資者高度關注。白厚善透露的上述信息屬於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及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敏感信息,應當由公司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白厚善所稱其不是本次活動中主要敏感信息披露人,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減免責任的理由。

二是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媛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直接負責人,應當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內部管理工作,在重大信息對外發布過程中應盡到審慎核查的義務。同時,作為本次交流會活動的主持人,張媛理應及時提醒和阻止相關信息披露不公平行為的發生,但其疏於履行董事會秘書的基本職責,對公司多名工作人員在小範圍投資者交流會上透露重大敏感信息這一信息披露不公平行為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媛提出的其未在本次交流會活動中直接披露敏感信息的申辯理由不予採納。

三是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白厚善作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白厚善作為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有注意義務,應當勤勉盡責,不能以無主觀故意、缺乏信息披露經驗作為減免責任的理由。

四是有關責任人稱其事前對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合規性要求、事中及時提醒、事後配合監管機構工作、發佈異動及風險提示公告、回覆問詢函內容等,均屬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應盡職責,不能成為減免責任的理由。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1條、第14.2.3條、第14.2.5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白厚善、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媛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勤勉盡責,督促公司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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