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劉 萌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在發佈會上表示,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舉例來看,以8月20日最新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此前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賀小榮表示,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民間借貸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利率過高、範圍過寬、邊界模糊等。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產生巨大沖擊,我國很多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户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而融資成本過高是重要原因之一。為了統籌推進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良性健康發展,持續增強市場主體的發展動力和活力,保持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推動綜合融資成本明顯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調研和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家代表、專家學者和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最新精神,決定對《規定》進行修改。
“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二是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三是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促進民間借貸規範平穩健康發展。” 賀小榮介紹。
賀小榮表示,應當承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長期以來,關於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爭論的焦點。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