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鹽湖股份恢復上市,與當日盤中超過300%的收盤漲幅形成鮮明反差的,是收盤後披露的協議大宗交易價格——與當日收盤價相比,其大宗交易價格“折價逾七成”。這引發部分投資者猜測,大宗交易是否涉及利益輸送。
大宗交易價格“折價逾七成”,這個看似突破監管規則的存在,實際上是一場烏龍。根據相關交易規則,對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而言,協議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應該是在收盤價的上下30%之間,但此處的收盤價其實是指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畢竟,協議大宗交易是在收盤後半小時確認成交,但允許的交易時間是從集合競價開始,到收盤後半小時。根據鹽湖股份恢復上市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計算,8月10日的3筆協議大宗交易中,2筆小幅溢價,1筆小幅折價,總體來看可謂中規中矩。
不過,鹽湖股份的“高折價烏龍”也給市場提了一個醒,對於因併購重組等特殊原因較長時間停牌的公司而言,協議大宗交易規則中的以“前收盤價”為基礎限定交易價格,實際上並不能對公司合理估值形成有效的界定,可能會給復牌後的利益輸送、大額避税等行為留下漏洞可鑽。
事實上,由於價格形成機制與二級市場不同,投資者對於一些折溢價率較高或在一定時間內當事方正反多次進行的大宗交易是否涉及利益輸送的質疑一直存在。甚至,有投資者與董秘進行過頗為有趣的隔空對話:去年10月份,有投資者詢問一家上市公司“大宗交易是否有利益輸送”,該公司董秘網絡回應稱,“人格擔保,不存在利益輸送”。此外,交易價格彈性較低的盤後大宗交易方式一直乏人問津,也從一個側面説明了交易當事方對定價模式的敏感性。
對於大宗交易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一線監管部門也曾表示,投資者在大宗交易中的異常交易行為,通常表現為利用大宗交易成交數量多,以及成交價格較市價有所折扣的特點進行利益輸送,相關行為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影響,干擾了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大宗交易的合理定價、避免利益輸送,當然不能僅靠董監高的“人格擔保”。對於絕大多數公司而言,二級市場收盤價確實是相對可靠的估值座標。不過,對於無漲跌幅限制的個股而言,“前收盤價”的錨定作用並不一定準確,可能遠遠偏離個股的合理估值,需要監管部門通過更有針對性、精度更高的規則進行規範。例如,可以適當壓縮協議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從而以當日開盤價作為價格座標進行浮動;對協議價格與當日市場價格顯著背離的交易進行特別關注甚至調查等。因此,對於並非充分市場化的協議大宗交易市場而言,只有精度高、適應範圍廣的規則才能有效杜絕或及時懲處違法違規的利益輸送,才能獲得投資者更高程度的信任,呵護良好的市場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