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記者 林漢垚)訊,12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黃洪在2020年中國信託業年會上表示,要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實現“賣者盡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
近期,安信信託、四川信託、華信信託頻頻暴雷,信託業的風險問題再次進入視野,黃洪在發言中多次提及風險防範與管理。
黃洪稱,信託公司作為受託管理機構,其面臨的最大風險是受託履職不力引發的操作風險,但當前信託業大量存在損害委託人和受益人利益的行為,在受託履職管理的全流程各環節均存在瑕疵。
比如盡職調查時不全面不審慎;產品推介時誇大收益淡化風險,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落實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充分,未如實揭示項目風險信息,甚至隱瞞資金真實投向;投後管理不完善,信託資金被挪用甚至無法回收等。
黃洪稱,“這些行為損害了委託人和受益人利益,導致信託公司操作風險嚴重,並不可避免地轉化為表內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對此,他表示,要探索構建與信託業特點相匹配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從產品設計、產品營銷、盡職調查、信息披露、風險揭示、投後管理等全流程增強受託管理能力,消除受託履職瑕疵,將風險與收益切實讓渡給投資者,實現“賣者盡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
同時,也要強化權力制衡和監督,公司管理上要重點加強對大股東和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制衡監督,內控機制上要重點加強中後台部門對前台業務部門的制衡監督。要優化激勵約束機制,從制度上防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另外,他也指出,當前信託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薄弱,並不足以保障信託財產安全。
他進一步解釋,信託公司普遍存在風險管理粗放的問題,未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風險管理的政策、流程和方法較為簡單,仍遵循傳統類信貸業務的風控模式,採取較為原始的人工評估、財務評估和經驗評估方式進行風險識別和管理。
黃洪稱,受託人要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控機制和全面風險管理能力,能夠有效防止因自身過失而導致信託財產損失,具備保護信託財產安全的能力,在資產管理領域應當具有通過風險管理創造風險價值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