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9日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56號顯示,弘深投資管理(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深投資”)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弘深投資未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年度報告,未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底層資產發生重大變化的事項,未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事項。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弘深投資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後,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三、弘深投資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調查問卷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資料。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弘深投資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弘深投資於2017年5月成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為弘深信息諮詢(珠海)有限公司全資控股的子公司。主要從事股權投資基金、資產管理、投資管理等業務。
相關法規:
《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弘深投資管理(珠海)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弘深投資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你公司未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年度報告,未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底層資產發生重大變化的事項,未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事項。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你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後,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三、你公司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調查問卷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資料。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我局。我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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