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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端 港交所發佈監管資訊,批評新明中國(02699),及公司執行董事、主席兼行政總裁陳承守。聯交所表示,陳承守在2018年12月26日,代表新明中國旗下一家附屬公司,與獨立第三方訂立擔保協議,為該第三方提供擔保,並收取擔保費作為報酬。在訂立該擔保協議後,於2018年12月26日至28日期間,陳承守代表該附屬公司與銀行訂立7份質押合同,以及將總值大約5.3億元人民幣的存單質押。該等質押合同構成主要交易,公司未有遵守《上市規則》規定的程序要求。
陳承守沒有通知董事會,亦沒有獲得董事會授權。該等質押合同令該公司面對重大財政風險,而他並沒有採取足夠步驟保障該附屬公司質押的資產。聯交所裁定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4.34、14.38A、14.40及14.41條;陳承守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II)其盡力遵守《上市規則》,及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董事承諾;再者,陳承守亦接受他在訂立該等質押合同時,未有充份考慮該第三方就信用狀違約的潛在風險。
責任編輯:張海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