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攝圖網
編者按: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新金融洛書(ID: FintechBook),作者雷慢,創業邦經授權轉載。
2016年,特朗普競選團隊聘請了“劍橋分析”公司,後者通過從Facebook那裏盜取而來的7000萬用户個人信息數據建模,為競選精準營銷,最終幫助特朗普當選美國總統。兩年後,美國學者戴維·卡羅爾(David Carroll)想到一個主意:
假設關於Facebook上的個人數據,都在劍橋分析公司總部處理,那麼個人就可以向這家公司要求把他的數據還給他。
這年8月,他向劍橋分析公司提出數據請求,希望得到有關他的所有個人數據。戴維·卡羅爾的律師Ravi Naik稱,數據權力應該被視為個人的基本權力而得到尊重。
2019年,戴維·卡羅爾勝訴,劍橋分析公司的母公司SCL被罰款大約27000美元。卡羅爾的分成大約222美元。SCL認罪。
戴維·卡羅爾最後在一次接受採訪時發問:
“當我們成為一種被開採的大宗商品時,意味着什麼。”
01與戴維·卡羅爾個人信息數據被當成大宗商品開採類似的,就是石油開採權。
2007年的美國電影《血色將至》講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個美國人到西部拓荒,通過巧取豪奪拿下了一塊塊土地和土地下的石油礦產,並暴發致富的故事。這種經濟體制中,國家屬於一個平台,個人產權的東西歸個人所有。
改革開放後,中國開放煤礦承包權,造就一批暴富的煤老闆,煤礦所有權仍屬國家所有,在開發承包權的行為中,國家成為一種平台,將開採權賦予個人。
如今,數據被稱為21世紀的“石油”,其重要性,就是互聯網企業的立身之本。
IDC名為《數據時代2025》的報告顯示,全球每年產生的數據將從2018年的33ZB增長到2025年的175ZB(1ZB相當於1.1萬億GB)。
資料來源:數據時代;數據來源:IDG
數據的產生者是海量網民個人,頻繁的網絡生活造就了海量的數據,以及因數據而生存的互聯網巨頭。
去年10月26日,螞蟻集團確定A股發行價,每股 68.8 元,總市值 2.1 萬億元,超過彼時被稱為“大象”的工商銀行(1.79 萬億)、建設銀行(1.61 萬億)、農業銀行(1.13 萬億)等。廈門大學教授趙燕青教授《平台經濟與社會主義:兼論螞蟻集團事件的本質》一文裏稱,螞蟻集團和騰訊這類數據平台企業之所以有超高的估值,乃是源於它們在把大數據這一公共資源據為己有,並且因為市場將中國龐大的用户羣體所創造的大數據的價值,一併計算在了這些公司的資產之中。
經濟學家哈羅德·德姆塞茨的《論產權理論》説,產權的產生,本質上還是一個成本收益權衡的過程,只有當通過界定產權,將外部性內部化的收益大於從事這一行為的成本時,產權才會產生。騰訊研究院《數據產權:互聯網下半場不容迴避的競爭焦點》認為,當確定數據產權的收益大於確定數據產權的成本時,數據就有了確權的經濟基礎。
依此來看,數據產權確權的經濟基礎早已產生。
022020年末,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説,中國政府已明確將數據列為與勞動、資本、技術並列的生產要素。
這是至關重要的一點。
目前,各國法律似乎還沒有準確界定數據財產權益的歸屬。大數據所有權掌握在大科技公司。一旦數據確權,意味着它將有數據主體、報酬定價和流轉配置。
通俗來説,它是誰的數據?數據價格是多少,怎麼流轉?
趙燕青認為,大數據是一種全新的資源,資源是人類活動產生的權益,大數據也是一樣。通常來説,大數據由個人網絡行為產生,在2013年之後大數據概念崛起以來,大數據的初始產權是默認交給了大數據平台如螞蟻集團和騰訊,在無確權時代,這又產生了大數據的所謂“窗口紅利期”。這和互聯網金融的窗口期、那些無牌照放貸的公司一樣獲得的紅利類似。
在資本主義的公司制度中,股權所有者才是平台真正的主人,這意味,大數據初始產權在無監管期讓渡給的是它背後的真正主人,如螞蟻集團股權穿透後的馬雲、趙薇、錢峯雷等。
私人資本掌控個人數據的收益權,在我國往往無法被接受。大數據作為一種資源,它和幾十年來的城市土地權、煤礦、石油等產權一樣,可能面臨一次確權。
大數據被確定為生產要素後,就意味着它要面臨生產要素分配,生產要素的分配涉及到財富分配,也就涉及到社會公平公正。所以説它將是這個時代最重要的變革。
03從Facebook、谷歌到螞蟻集團、騰訊,都是以數據為生。他們的數據由億萬個人網絡行為產生,如果將這些數據交予個人,無非是幾串字符,毫無用處。只有在技術化集中處理時才能發揮作用。體現在產業互聯網、AI上面。
如果企業平台完全失去數據產權,那將極大地影響產業互聯網的根基、人工智能也將無從説起。數據就是互聯網企業的命。中國如果要繼續領先世界互聯網,需要平衡數據確權後的公正和效率。即按照生產要素分配,既要達到體現公正公平,又要達到效率最優。
上海明庭律師事務所律師姜斯勇曾提出數據確權“三步法”,即
“底層直接數據產權屬於個人”
“集合數據中的使用權屬於數據收集企業”
“脱敏建模數據產權屬於數據處理平台”。
這一認定方式與當前互聯網企業的數據使用現狀沒有太大區別,不過明確了初始產權屬於個人。
趙燕青曾提出一種説法,儘管資源的初始產權界定給平台提供者,有利於平台的創設與發展,但這並不意味着平台的所有者應當攫取大數據價值帶來的全部利益。他建議,應該在螞蟻集團上市前,將那些企圖通過私自佔有數據財富獲利的私人投資者踢出原始股東,將原始股按照市場公允的價格劃撥給養老基金等公眾基金。以防止平台企業私有化必然導致的不可逆的貧富分化,防止平台企業被私人資本所挾持。
從土地到石油、煤礦,資源產權的界定是一件牽一髮而動全身的事情。2018年歐盟出台《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規定數據主體有要求數據控制者刪除與其相關的個人數據及避免其數據被傳播的權利,它確定用户對自己數據擁有自主控制權,從產生到攜帶轉移、刪除,和司法救濟等一系列的程序中,法律都給予了支持。但未確定產權歸屬。
2019年,戴維·卡羅爾狀告劍橋分析母公司雖然勝訴,獲得了法院支持,但卡羅爾仍然沒有得到他的數據,或許也因為產權歸屬問題沒有解決。
數據確權是不是為時尚早,不是一個問題,而在於是不是達到既達到公平公正又能促使資源配置效率最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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