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財政部、税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製造業納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後納税申報期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税額。那麼,享受此項政策的條件有哪些?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後,對公司適用此前的部分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税政策有什麼影響?5月20日,税務總局對納税人關心的部分熱點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我公司是一家醫藥生產企業,主營業務為藥品製造,佔全公司銷售額九成以上。2019年以來,我公司享受了增量留抵退還60%的政策。我們關注到國家新出台了力度更大的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税政策,請問我公司能享受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製造業納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後納税申報期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税額。先進製造業納税人,是指在申請退税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税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税人。
如果你公司申請退税前連續12個月內生產並銷售“醫藥”的銷售額佔比超過全部銷售額的50%,且同時符合15號公告規定的其他退税條件,比如納税信用等級為A、B級等等,可以按15號公告的規定適用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税政策。
問:我關注到國家近期出台了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税政策,其中主要的適用條件是一定時間內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請問是指上述單項產品銷售額佔比超過50%還是上述產品的合計銷售額佔比超過50%?
答:《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製造業納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後納税申報期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税額。先進製造業納税人,是指在申請退税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税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税人。
例如,某製造企業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間,“通用設備”的銷售額佔比為30%,“化學纖維”的銷售額佔比為20%,“非金屬礦物製品”銷售額佔比為15%,生產其他產品銷售額佔比為25%,還有轉讓不動產銷售額佔比為10%。該企業2021年5月申請留抵退税時,“通用設備”“化學纖維”“非金屬礦物製品”三類產品合計銷售額佔比為65%(超過50%),符合先進製造業納税人的相關條件,如果該企業同時符合其他退税條件,可以按15號公告規定適用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税政策。
問:我公司是一家專用設備生產企業,此前按照《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規定享受了部分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税政策。請問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後,對我公司適用留抵退税政策有什麼影響嗎?
答:與部分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税政策相比,《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的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税政策,相當於擴大了部分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税政策的適用行業範圍,其他的退税條件和退税額等未發生變化。對先進製造業納税人這一適用主體的判斷,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在原來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四類產品的基礎上,新增“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五類產品。
因此,如果你公司生產並銷售“專用設備”銷售額就已超過全部銷售額的50%,那麼,在符合退税條件的產品種類更多的情況下,你公司將更容易滿足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税條件,即使你公司不生產銷售其他15號公告列明的產品,也不會因此影響你公司享受留抵退税的政策條件和退税力度。
上游新聞·重慶商報記者 孫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