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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短期考核與過度激勵!公募基金管理人辦法發佈,全鏈條完善監管,適度放寬持牌數量限制…七大要點速看

由 簡振武 發佈於 財經

市場期待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規則終於發佈。

5月20日,證監會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簡稱《管理人辦法》),從“准入-內控-經營-治理-退出-監管”全鏈條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監管要求,突出放管結合,推動構建多元開放、競爭充分、優勝劣汰、進退有序的行業生態,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是落實公募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有力制度保障。

看點一:建立全鏈條完善監管制度

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發佈於2004年,2012年作小幅修訂,為推動基金管理公司規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19年以來,隨着資本市場改革持續深化,公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行業內外部環境已發生較大變化,證監會適時對《公司辦法》予以修訂完善,以適應行業高質量發展需要。

此次修訂,將《公司辦法》更名為《管理人辦法》,堅持問題導向、立足長遠,着力提升公募基金服務實體經濟與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的能力,構建多元開放、競爭充分、優勝劣汰、進退有序的行業生態,推進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本次修訂從“准入-內控-經營-治理-退出-監管”全鏈條完善監管制度,修訂後的《管理人辦法》共8章78條,配套規則對實施《管理人辦法》作出具體規定。

看點二:強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管理

《管理人辦法》強化了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管理,切實把好入口關。

一是調整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准入條件。繼續堅持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實施差異化准入要求,對持股5%以下股東完善負面清單,對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東強化財務穩健性要求,擴大主要股東適用範圍,適當提高主要股東條件,明確實際控制人要求。

二是完善專業人士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規範。適度提升自然人股東的資質條件,更加強調發起人的道德操守、執業聲譽與專業勝任能力,合理約束自然人主要股東的股權轉讓行為。

三是促進行業高水平對外開放。堅持內外資一致原則,進一步完善境外股東准入條件,鼓勵借鑑境外先進資產管理經驗與有益業務模式,積極引入優質境外機構。

四是深化簡政放權,突出放管結合。進一步精簡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變更審核事項,不再對不涉及股東類別變化的股權變更事項實施審核。

具體來看,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要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註冊資本不低於 1 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兑換貨幣出資;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研究、投資、運營、銷售、合規等崗位職責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原則上不少於30人;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稱、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內部管理制度。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還應當依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機構,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最近 3 年主要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證監會或者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 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具備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最近3年金融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市場佔有率等指標居於國際前列,最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累計持股比例或者擁有權益的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符合國家關於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安排。

看點三:適度放寬公募持牌數量限制

《管理人辦法》優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準入制度,壯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隊伍。

一是統一資管機構申請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條件。支持符合條件的專業資管機構申請公募基金管理資格,完善專業資管機構類別,統一準入標準,重點關注相關機構的資管展業經驗與合規風控情況。

二是適度放寬同一主體持有公募牌照數量限制。在繼續堅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參一控”政策前提下,適度放寬公募持牌數量限制,允許同一集團下證券資管子公司、保險資管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專業資管機構申請公募牌照。

三是強化公募業務規則一致性。明確公募持牌機構在公募業務相關合規內控、人員資質、運作管理等方面均需遵照執行。

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申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 應當以下條件:

一是公司治理規範,內部控制機制健全,風險管控良好,管理能力、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具備持續盈利能力;資產負債和槓桿水平適度,具備與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相匹配的資本實力;

二是具備良好的誠信合規記錄,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重大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 3 年;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 調查或者處於整改期間;最近12個月主要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是具備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管理的證券類產品運作規範穩健,業績良好,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或者風險事件;

四是有符合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系統設備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公募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研究、投資、運營、銷售、合規等崗位職責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原則上不少於30人;組織機構和崗位分工設置合理、職責清晰;

六是對保持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獨立性、防範風險傳遞和不當利益輸送等,有明確有效的約束機制;

七是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管理人辦法》明確,同一主體或者受同一主體控制的不同主體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看點四:提升機構主體合規風控能力

《管理人辦法》着力提升機構主體合規風控能力,夯實行業高質量發展基礎。強化投資交易行為管控。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與流程,嚴格證券出入庫管理,合理設定投資經理權限,建立交易指令事前管控、事中監測及事後分析與審查機制。加強基金管理公司集中統一管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全覆蓋的風險控制、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體系,強化對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管理。突出行業文化建設與廉潔從業監管。強調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監高與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樹立正確經營發展理念,加強文化建設,堅守廉潔從業,遵從社會公德,履行社會責任。

看點五:嚴禁短期考核與過度激勵

《管理人辦法》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機制,突出長期考核激勵。

一是加強黨的領導。明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機構,開展黨的活動,併為 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國有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

二是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長期穩健。要求持股 5%以上股東承諾一定股權鎖定期,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結構長期穩定,規制股權質押行為,夯實股權事務管理責任。

三是強化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獨立董事責任。要求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資本補充能 力,提前制定風險處置預案,不得違規干預公司經營,侵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加強獨立董事履職保障,支持獨立董事發揮專業作用。

四是全面構建長效激勵約束機制。要求董事會對經營層實行三年以上長週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應將長期投資業績、合規風控情況等作為關鍵崗位人員考核的重要依據,實施薪酬遞延、追索扣回與獎金跟投制度,嚴禁短期考核與過度激勵。

其中,《管理人辦法》明確公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的薪酬管理制度和考核機制,合理確定薪酬結構,規範薪酬支付行為,績效考核應當與合規和風險管理等相掛鈎,嚴格禁止短期考核和過度激勵,建立基金從業人員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綁定機制。

看點六:支持公募基金差異化發展

《管理人辦法》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優做強公募基金主業的基礎上實現差異化發展。培育一流資管機構。支持公募主業突出、合規運營穩健、專業能力適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專門從事公募REITs、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基金投資顧問、養老金融服務等業務。允許公募基金管理人實施運營外包。允許公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專業資質良好的基金服務機構開展份額登記、估值等業務,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

根據規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資質良好的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公募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資產評估、不動產項目運營管理等業務,但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公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部分業務的,應當充分評估、審慎決策,確保參與相關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具備相應資質、已按照證監會的規定進行註冊或者備案,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業務開展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具備與服務範圍相適應的展業能力和業務經驗,公司治理和經營運作規範,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良好,內控制度和風險管控健全,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人員、場所、設施、系統和制度等,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履行註冊或者備案程序並開展業務。開展公募基金份額登記、估值等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向證監會申請註冊。

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相關受託業務應當恪盡職守、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確保受託業務運作安全有效,並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通過受託業務知悉的非公開信息。基金服務機構不得再將受託業務委託其他機構辦理,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接受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出具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符合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看點七: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場化退出機制

《管理人辦法》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場化退出機制,規範風險 處置流程。增設專章明確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機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允許經營失敗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動申請註銷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通過併購重組等方式實現市場化退出,並明確風險處置的措施類型與實施程序。強化全流程管控和各方職責。明確風險處置過程中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等組織的權責範圍,明確被處置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董監高與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合義務,壓實各方職責。

根據規定,公募基金管理人經風險監控、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或者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正常經營條件的,經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驗收,可以恢復正常經營;未達到正常經營條件的,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撤銷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取消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公募基金管理人違法經營情節嚴重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繼續存續或者經營將嚴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危害金融市場秩序的,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直接做出取消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或者撤銷的決定。

對於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或者被撤銷的,《管理人辦法》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6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代為履行基金管理職責,並進行公示。臨時基金管理人自動作為新基金管理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