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鵝"事件引關注 消費者面對霸王條款該怎麼辦

  消費者面對“霸王條款”該怎麼辦

  “加拿大鵝”消費維權事件引發廣泛關注

  □ 本報記者 趙 麗

  □ 本報實習生 楊軼男

  近期,有關“加拿大鵝”的維權事件備受關注。

  今年10月,上海消費者賈女士花11400元在上海一家“加拿大鵝”專門店購買了一件羽絨服,回家後發現商標繡錯、縫線粗糙,甚至還有刺鼻異味。賈女士次日向商家討要説法時,先是遭到“所有中國大陸地區專門店售賣的貨品均不得退貨”的推脱,後來又被要求出具質量檢測證明。最後,在上海市消保委和全國眾多媒體的多重監督之下,賈女士在一個月之後才退貨成功。

  類似的“霸王條款”一再出現,讓消費者詬病不已。儘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但是諸如“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餐具收費”“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等規定,仍然時常出現在生活中。

  “我就用快遞寄些紫菜,非要讓我多付1元錢保價,否則就不予承運,這不就是‘霸王條款’嗎?”採訪中,福建福州市民雷明(化名)説起近日他給朋友寄紫菜時的遭遇,頗為氣憤。最後,為了儘快將物品寄出,雷明只得“被迫”付了這1元錢。

  湖南郴州市民唐天宇(化名)也曾遇到過這種情況。去年冬天,唐天宇和朋友吃完晚飯後去KTV唱歌,順便把尚未喝完的啤酒、飲料也打包帶了過去,但服務員看到他們飲用後立即衝進包房,強令唐天宇將啤酒飲料放置前台,理由是“本店不允許自帶酒水”。

  “這不就是變相強迫我們購買KTV的酒水嗎?後來因為口渴,我們不得不花了56元購買KTV的飲用水。”唐天宇説。

  “‘霸王條款’的特點是,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或店堂告示、告知、通知等推卸或免除責任,並限制或排除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告訴《法治日報》記者,目前,“霸王條款”存在於各行各業,比如在一些店鋪會以通知、告知、宣傳單、告示牌等形式設置“霸王條款”,一些大型互聯網平台的交易規則或用户協議中也存在不少“霸王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實際上,我們所説的‘霸王條款’就是指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陳音江説,格式條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若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排除或減輕自身責任,就可以視為“霸王條款”,其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然而,因為部分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使得這些“霸王條款”大行其道。“現實中,部分消費者認為經營者在交易發生前已經給予提示,或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乾脆自認倒黴。其實這類條款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但由於部分消費者並不瞭解,誤認為這些條款具備法律效力,從而放棄維權,客觀上會縱容商家肆意妄為。”陳音江説。

  多名受訪者也表示,因為整個維權過程較為漫長,維權成本太高,十分消耗精力,所以一般遇到“霸王條款”也不會去維權,只能默默忍受。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吳景明分析認為,因為“霸王條款”是經營者利用自身優勢地位而事先擬定好的,消費者遇到“霸王條款”時不能修改,只能選擇接受或離開,沒有第三種選擇。消費者在無奈的情況下,一般都會被動接受對方強加給自己的不合理條款。

  “如下載應用軟件時出現的格式條款,不僅篇幅較長,行文也晦澀難懂,此時消費者只能點擊同意,如不同意,則無法使用軟件,這就相當於消費者接受了條款中所有不公平規定,已經遭受到‘霸王條款’的侵害。”吳景明説,經營者設置“霸王條款”的違法成本很低,即便受到有關部門查處,其受到的懲罰也較輕,這是“霸王條款”橫行的主要原因。

  陳音江建議,監管部門須加強對“霸王條款”的查處力度,一經發現責令改正,並依法懲處。同時,消費者在遇到“霸王條款”時,應該及時站出來説“不”,敢於維權。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消費者作為相對弱勢方,可以主張“霸王條款”內容無效或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如果無法與經營者協商解決糾紛,可以向消協尋求幫助或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霸王條款’侵犯的是不特定主體的利益,如果侵權較為嚴重,又針對不特定主體,省級以上的消費者協會組織也可以通過公益訴訟的方式解決。”吳景明説。

  吳景明認為,我國法律對於格式條款的規制已經比較健全,特別是民法典生效後,對於格式條款的規定更加明確和具體,問題的關鍵還在於執法和司法。對於不法商人利用格式條款進行“霸王交易”的行為,要通過嚴格執法和司法進行打擊,使消費者免受“霸王條款”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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