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收政府補助信披違規 董事長葉利明等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2日訊 近日,盛洋科技(603703.SH)公告稱,因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於2021年4月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21號)。

  根據決定書,2020年7月31日,盛洋科技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虯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135.11萬元,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的34.91%,公司於2020年8月8日才披露《關於獲得政府補助的公告》,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長葉利明、總經理葉盛洋、董秘吳秋婷和財務總監範月剛對上述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相關人員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浙江證監局要求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公司應當於2021年4月15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 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 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浙江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1年4月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21號),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決定書內容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利明、葉盛洋、吳秋婷、範月剛:

  2020年7月31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虯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135.11萬元,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的34.91%,公司於2020年8月8日才披露《關於獲得政府補助的公告》,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長葉利明、總經理葉盛洋、董秘吳秋婷和財務總監範月剛對上述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公司應當於2021年4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指出的問題,組織相關人員加強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保證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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