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轉型 風口在哪

  “資管新規”發佈以來,信託業面臨“兩壓一降”嚴監管的雙重壓力,行業轉型亟待取得實質性進展。在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聚焦於信託業法規修改、轉型方向政策支持、風險防控多個領域提出建議。有信託公司人士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下,信託制度的實施仍有諸多掣肘,完善好法律法規體系才能更好地發揮信託價值。

  推動《信託法》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經逾20年,在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銀保監會信託部主任賴秀福帶來關於建議加快修訂《信託法》的議案。

  “《信託法》的部分條款已相對滯後,如信託財產登記機制缺乏、信託財產雙重所有權屬性未明確、信託受益權登記機制空白、營業信託有關規定有待細化等。”賴秀福認為,這些問題導致信託所獨具的財產獨立和破產隔離的制度優勢尚未充分發揮,難以完全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羣眾對信託服務日益增長的需求。

  賴秀福建議,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在已有修法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力度推動《信託法》的修改工作。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將《信託法》的修改工作列入修法計劃,並加強《信託法》普法宣傳,提高信託的社會認知度,促進社會各界懂信託、用信託,培育信託制度應用的社會土壤。

  對於加快推動《信託法》修改工作,一位信託公司負責人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下,信託制度的實施仍有諸多掣肘,往往會給信託機構維權帶來不便。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不僅是《信託法》的問題,還應着力理順其他經濟生活中所涉及的法條及司法解釋矛盾,才能更好地發揮信託價值。

  近年來,隨着經濟下行壓力不斷加大,信託業風險加速暴露,少數信託公司已劣變為高風險機構,引發監管關注。2020年11月6日央行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首次將信託業以專題形式呈現。彼時,央行就建議推動《信託法》修訂和信託公司條例出台,同時落實破產隔離、信託財產登記等本源制度基礎。

  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分析,《信託法》只規範了信託法律關係,條文設置沒有可操作性、可解釋性,特別是在近十餘年信託業高速發展後,無法解決當下我國信託業發展階段與遇到的法律問題,可執行性較差。信託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大量法律問題,很多都是涉及界定受託人責任的問題,而這也是“資管新規”執行的大資管時代需要直面的問題,這些都需要通過《信託法》修訂來完成,特別是對受託人的權責約束方面,可以考慮配套出台《受託人法》。

  投入新基建等領域

  作為金融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資管新規”發佈後,壓降信託通道業務規模、壓縮違規融資類業務規模成為信託業的重點工作,在監管部門“兩壓一降”的政策背景下,融資類信託規模自2020年三季度以來快速回落。

  根據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數據,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融資類信託規模為3.86萬億元,同比下降35.13%,環比下降6.57%;融資類信託佔比為18.88%,同比下降9.64個百分點,環比下降1.14個百分點。

  隨着融資類信託規模佔比的不斷壓縮,如何發力新業務也成為信託公司待解的難題。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大學國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金李建議,繼續把握信託業去通道的整體要求,踐行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對於信託行業資金投入國家支持的行業方向,如養老地產、雙碳、新基建及高端製造業等行業給予政策支持,在保證底層合規、全封閉運作、資金僅用於底層項目的情況下,給予一定的支持。

  對此,百瑞信託研究發展中心研究員謝運博指出,信託行業一直都發揮着重要的支持服務經濟的職能。信託業務具有靈活性優勢,可以通過股權投資、資產證券化、類REITs、貸款等各類業務模式,為養老地產、雙碳目標、新基建、高端製造業等提供資金支持。

  不過從數據來看,2021年上半年,銀保監會與財政部聯合發文,規範地方政府相關融資業務,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短期內對基礎產業信託業務帶來較大影響。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投向基礎產業的資金信託餘額為1.96萬億元,同比下降28.89%,環比下降8.45%;基礎產業信託佔比降至12.52%,同比降低3.49個百分點,環比降低0.9個百分點。

  上述信託公司負責人認為,新基建確實是信託機構轉型過程中重點關注的業務領域,也是以實際業務履行社會責任的嘗試方向,不過需要關注的是,以上述領域為核心投向的產品,也需獲得投資者的認可。

  在用益信託研究員帥國讓看來,上述建議是否可行依舊取決於有相應的配套制度措施;如借鑑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經驗,信託公司可以發展養老信託基金,將社會資金引入到養老產業等。

  抗風險“壓艙石”

  風險防控一直是金融行業永恆不變的話題,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到了“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風險隱患,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這也讓不少市場人士認為,此舉將更有效防範信託業保障基金和流動性互助基金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2014年,原銀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對於促進行業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信託業保障機制在實踐中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2022年2月11日,銀保監會商財政部對《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信託業保障基金和流動性互助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根據基金功能不同,監管將原認購制基金更名為流動性互助基金,同時設立繳納制信託業保障基金。在信託業轉型期,實行保障基金和流動性互助基金並行的籌集機制,以增強基金損失吸收能力,豐富化險資金來源。同時強化道德風險防範,要求信託公司及其股東應當嚴格執行恢復與處置計劃,積極開展自救。

  對信託公司來説,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在信託業中如何運用?一位信託公司人士直言,信託業已經屬於我國金融行業重要組成部分,規模排名前列。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如果規模適宜、運行合理,對於加強多變的市場環境下信託機構的運營穩定性,市場化、體系化解決問題信託機構的資產處置問題,都有很大作用。此外,在行業轉型和不確定性依然存在的情況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能夠更好地發揮行業“壓艙石”的功能。讓信託公司更多專注於自身經營質量的提升,減少僥倖心理。

  “未來信託業的保障基金,將在信託風險處置、流動性支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除此之外,新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預計也將為信託業的穩定運行發揮積極作用。”謝運博如是説道。北京商報記者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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