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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漕科技收北交所上市四輪審核問詢函,新增客户真實性等受關注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財經

11月29日,資本邦瞭解到,新三板企業浦漕科技(870382.NQ)於近日收到了《關於江蘇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交所上市申請文件的第四輪審核問詢函》。

本次問詢涉及四個問題,分別是2021年新增主要客户真實性、銅價上漲情況下毛利率增長的合理性、向東春輝貿易支付與實際採購匹配性、其他問題。

公開資料顯示,浦漕科技主營業務為電線電纜產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業務,公司於2016年12月26日掛牌新三板。

2021年新增主要客户真實性

根據申報及回覆文件,2021年1-6月,浦漕科技在被國網平台暫停中標資格情況下,新增江蘇匯億恆、四川百頓、開能智慧能源等主要客户,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未發生明顯變化。其中,買賣寶科技指定浦漕科技為江蘇匯億恆的供應商。

(1)補充披露2021年上半年新增主要客户和訂單的獲取方式,獲取過程,相關合同的主要約定、在手訂單情況,結合同型號或相近型號電纜向其他客户銷售價格,説明向新增客户銷售產品的價格的公允性。

(2)結合浦漕科技及中介機構資金流水核查情況,説明在獲取相關客户過程中浦漕科技與客户間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3)補充披露相關客户性質是否為貿易類客户,產品最終銷售實現情況。

(4)説明浦漕科技與匯億恆業務關係的形成過程,買賣寶指定浦漕科技為匯億恆供應商而不向浦漕科技直接採購的具體原因、主要考慮及合理性,有無特殊安排,浦漕科技向匯億恆銷售產品的最終流向,買賣寶向匯億恆採購價格是否高於向浦漕科技採購,匯億恆與買賣寶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發行人向匯億恆及買賣寶銷售的相互替代關係。

銅價上漲情況下毛利率增長的合理性

根據申報及回覆文件,2020年起浦漕科技主要原材料銅的價格持續大幅上漲,但浦漕科技2021年上半年毛利率高於2020年,且與太陽電纜、中超控股等公司毛利率變化趨勢不一致。浦漕科技存在實際執行訂單價格高於原訂單的情況。

(1)分析並披露2021年上半年公司產品價格變化情況及原因,浦漕科技執行訂單價格高於原訂單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客户名稱、合作歷史、合同簽署時間、執行週期、主要條款、原訂單價格、金額、實際執行價格、金額等,並説明實際執行價格高於原訂單價格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浦漕科技能夠調整執行價格的原因,與相關客户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或其他利益安排。

(2)結合產品規格、生產工藝變化、單位產品原材料耗用量等,分析並披露在原材料採購價格持續上漲情況下,浦漕科技2021年上半年低壓電纜單位成本較2020年變化幅度與銅杆採購價格變化幅度不一致,中高壓電纜單位成本不升反降的原因及合理性,相關成本核算是否準確,是否存在少計成本等情況。

(3)結合產品結構、主要客户、定價方式、議價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分析並説明2021年浦漕科技毛利率變化與太陽電纜、中超控股、漢纜股份等可比公司變化幅度不一致或趨勢相反的具體原因。

向東春輝貿易支付與實際採購匹配性

根據申報及回覆文件,浦漕科技向東春輝貿易支付資金與東春輝實際採購時間存在一定間隔。

(1)補充披露與東春輝貿易間相關資金的支付、轉回、實際對外採購、向浦漕科技銷售情況,説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間向東春輝貿易支付多筆資金,但與東春輝之間未發生採購的原因,浦漕科技向東春輝貿易支付採購款與實際採購的匹配性,相關資金是否一直留存在東春輝貿易,是否用於開展其他業務,是否涉嫌資金佔用,東春輝與浦漕科技主要人員及東春輝的主要人員間是否存在資金往來。

(2)説明相比於其他供應商,東春輝如何具備更強的議價能力,能夠實現在同一日期以更低價格向浦漕科技供應銅杆的具體原因,是否存在為浦漕科技代墊成本等情況。

其他問題

(1)對外擔保相關責任承擔承諾的可執行性。

根據回覆文件,浦漕科技目前尚有2,480萬元尚未履行完畢的對外擔保,浦漕科技實際控制人芮黎春承諾,如公司及子公司未來因對外擔保導致的損失將由其承擔,具體將以其自有房產作為償債保障。

要求浦漕科技説明實際控制人所有房產是否存在共有財產等情況,如需以相關房產履行承諾,是否存在處置障礙;結合周邊區域地產價格,説明相關房產的估值的合理性,估值依據是否充分。

(2)詳細説明向客户發出質量問題調查問卷相關情況。

根據回覆文件,浦漕科技已對報告期內所有客户發出質量問題調查問卷,接收超90%客户的回覆,根據反饋結果,報告期內浦漕科技發往客户的產品目前使用狀況正常,不存在不符合客户質量標準、國家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等負面情形。

①説明調查問卷發送客户的範圍和數量,問卷的主要內容,是否覆蓋涉及產品質量的關鍵問題,部分客户未回覆的原因及合理性。

②説明中標資格恢復後參與國家電網招標採購的情況及中標情況,結合相關事項説明前期被暫停中標資格的不利影響是否仍在持續。

(3)充分披露浦漕科技自身創新特徵。

根據申報及回覆文件,浦漕科技涉及“限制類”的6千伏及以上(陸上用)幹法交聯生產線的產品即中壓電力電纜產品的銷售收入佔2018年至2020年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分別為40.12%、34.83%和39.29%;浦漕科技在中、低壓電力電纜等常規電纜產品發展的同時,亦在逐步拓展防火、軌道交通用等需求持續上升、附加值較高的特種電纜市場。

要求浦漕科技按照《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1-9的規定,在招股説明書中充分披露浦漕科技自身的創新特徵。要求保薦機構核查上述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並對浦漕科技的創新發展能力進行充分核查,在發行保薦書中説明核查過程、依據和結論意見。要求浦漕科技律師核查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