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11月29日,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税〔2021〕17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於“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税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税〔2021〕18號)有關要求,結合國內外形勢變化,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税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免税進口商品清單(2021年版)》,現予發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全文如下:
關於印發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免税進口商品清單(2021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税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税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税〔2021〕17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於“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税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税〔2021〕18號)有關要求,結合國內外形勢變化,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税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免税進口商品清單(2021年版)》,現予發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税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本文編選自“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二司”;智通財經編輯:黃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