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近日上交所官網披露多份監管關注函,涉及、中路股份及沃格光電三家公司相關負責人。
具體來看,經上交所查明,2019年3月至8月,大名城時任監事王文貴多次買賣公司股票。但作為公司監事,王文貴在上述股票賣出前未按規定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例如,其在六個月內買入又賣出公司股票累計14000股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其在定期報告披露前30日內買入公司股票5000股、賣出公司股票5000股的行為構成定期報告窗口期違規買賣公司股票;其於2019年3月28日買入公司股票前,未持有公司股票,上述賣出14000股公司股份的行為,還違反了上市公司監事任職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25%的規定等。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對大名城時任監事王文貴予以監管關注的監管措施決定。
中路股份方面,經查明,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違規事項公司未及時披露收到相關政府補助事項;對於資產出售事項是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前後信息披露不一致,信息披露不準確。
據悉,公司前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袁志堅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財務總監孫雲芳作為財務事項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前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以及在《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對此,上交所對中路股份及時任董事會秘書袁志堅、財務總監孫雲芳予以監管關注。
沃格光電方面,經交易所查明,上市公司擁有的新技術及相關產能佈局、技術合作等情況,對公司影響較大。尤其是電致變色技術處於市場關注的熱點時期,上市公司相關技術合作、技術應用信息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和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進行真實、準確、客觀地披露。但是,公司卻通過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發佈上述敏感信息,公司股價發生大幅波動。同時,公司也未説明因電致變色技術尚未商用,公司尚未接到相應訂單,尚未規劃相應產能等情況,未充分揭示相關不確定性風險,相關信息不準確,可能對投資者決策產生誤導。
據瞭解,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萬兵作為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以及在《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另經核實,公司在E互動回覆中,就電致變色技術商用程度取決於市場需求的風險進行了一定提示,據此可酌情予以考慮。
由此,上交所作出對沃格光電和時任董事會秘書萬兵予以監管關注的監管措施決定。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