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上交所修訂主板股票上市和終止上市審核實施細則 | 全文
【大河財立方消息】3月18日,上交所修訂發佈主板股票上市和終止上市審核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對此進行了四方面的修訂:
一是完善上市委員會審核事項,根據退市新規、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和實踐情況,刪除了主板股票的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增加了主板股票的重新上市,刪除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首次、暫停、終止、恢復上市和基金首次、終止上市。
二是明確了實際參加審核的委員人數,並規定了委員迴避、補足機制。
三是明確了股票上市審核期間收到相關舉報、投訴或者出現其他情形,可能對相關審核事項產生影響的,上交所可以視情況暫停審核,待相關情形消除或確認後恢復審核,暫停審核的時間不計入上交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四是修改規則名稱,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實施細則”修改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終止上市審核實施細則”。
附: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終止上市審核實施細則(2021年3月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股票上市審核工作,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所設立上市委員會。按照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上市委員會對股票(含普通股和優先股)的首次上市、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及其他事項的審核,適用本細則。
本所科創板上市委員會的審核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核決定。
上市委員會審核時,可以採用審核會議、通訊表決或其他方式進行。
第四條上市委員會委員以個人名義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本所從符合條件的會計、法律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其他組織的專業人士中聘任上市委員會委員。
本所對外公佈上市委員會委員名單,並可根據需要在每屆任期屆滿前對委員進行增補或調整。
第二章上市委員會
第六條上市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2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本所根據需要,可以調整委員每屆任期和任職屆數。
第七條上市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熟悉證券相關業務和本所業務規則;
(三)在所從事領域內有良好聲譽,沒有受到刑事、行政處罰和相關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四)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嚴格守法;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上市委員會委員履行職責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勤勉盡責,以審慎的態度,全面審閲相關材料;
(二)按要求參加審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所規則要求,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三)不得接受與審核事項有關的單位或人員的饋贈,不得私下與上述單位或人員接觸;
(四)保守在履行職責時接觸的國家機密和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透露有關會議的情況;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職責時獲取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上市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違反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任期內2次以上無故不參加審核的;
(四)本人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每次審核時,參加審核的委員為5人,其中法律、會計專業人士至少各1人。
審核前,本所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則抽選參會委員。抽選的委員因迴避等事由無法參會的,可以抽選其他委員補足。
第十一條經本所選定參加審核的委員,如與發行人或審核事項存在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申請回避。
第十二條本所設立上市委員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由本所相關業務部門人員組成,負責辦理下列具體事務:
(一)接受上市申請材料;
(二)確認選定的委員能否參加審核;
(三)向委員送交審核材料;
(四)參加審核會議,製作會議記錄;
(五)製作審核決定書,並送達發行人;
(六)上市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審核程序
第十三條發行人按照本細則第二條提出首次上市或重新上市申請的,應按《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向本所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股票出現終止上市情形的,由本所相關業務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提交上市委員會審核,並通知發行人。
第十五條發行人認為本所上市委員會委員與上市審核事項存在直接利害關係,不適宜參加審核的,應在向本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的同時提交書面迴避申請,並説明理由。
發行人認為本所上市委員會委員與終止上市審核事項存在直接利害關係,不適宜參加審核的,應當在收到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本所送達書面迴避申請,並説明理由。
相關委員是否迴避,由本所審核決定。
第十六條工作小組在審核前,將相關材料送交參加審核的委員審閲。
第十七條被指派參加審核的委員如發現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或因特殊事由不能參加審核的,應當提前通知工作小組,並提交書面申請及理由。本所可在核實後對參審委員作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上市委員會召開審核會議的,由本所從參審委員中指定的會議召集人主持。審核會議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出席會議委員達到規定人數後,委員填寫是否存在與發行人事先接觸或是否存在迴避事項的有關説明,交由工作小組核對後,召集人宣佈會議開始並主持會議;
(二)召集人組織委員對審核事項逐一發表個人審核意見;
(三)召集人總結委員的主要審核意見,形成審核會議對審核事項的審核意見;
(四)委員確認審核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記錄並簽名;
(五)委員進行投票表決;
(六)工作小組負責監票及統計投票結果;
(七)召集人宣佈表決結果;
(八)委員在審核會議表決結果上簽名。
上市委員會以審核會議之外的其他方式對審核事項進行審核的,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參審委員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本所通知發行人接受詢問,或要求本所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或專家發表專業意見。
第二十條上市委員會對審核事項只進行一次審核。如發現存在尚待核實的重大事項或其他嚴重影響委員審核判斷的情形,經參審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對該審核事項暫緩表決一次。
第二十一條審核事項的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參審委員每人享有一票表決權。審核決議須經參審委員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所在《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審核事項作出決定。其中發行人按本所要求提交補充文件的時間、因委員迴避而調整會議日期的時間以及本所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專家發表專業意見的時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本所審核期間收到相關舉報、投訴或者出現其他情形,可能對相關審核事項產生影響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暫停審核,待相關情形消除或確認後恢復審核。暫停審核的時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發行人、證券服務機構等機構及相關人員在提交材料中或接受詢問時,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本所將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採取相關紀律處分或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發行人不服本所作出的相關決定,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本所複核委員會申請複核,複核期間不停止執行,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編:黃鑫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來源: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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